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交通事故请求与雇主责任险竞合的情形下,应当厘清最终义务承担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在这种竞合的法律关系中,侵权人是最终的义务承担者。而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既以雇主应承担的责任为其责任限额,又以承保限额为其责任限额。故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已获得侵权人赔偿部分,不应再向雇主责任险理赔。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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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外卖公司为骑手李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份,每人伤亡赔偿限额650000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50000元,每人误工费用赔偿限额150元/天,每人营养费用赔偿限额45元/天,附加第三者赔偿限额45万元,其中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23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2年6月23日23时59分59秒止。
当天,田某某驾驶车辆与李某某驾驶的送餐车辆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赔给李某某医疗费50000元、营养费2100元,共计52100元。李某某、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赔给李某某保险理赔款33511.5元。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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