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芜湖某器材公司11万元。
2022年7月12日,吴某某在上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无责任。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为工伤。后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2023年,原告芜湖某器材公司赔偿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元。芜湖某器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双方因理赔事宜协商未果,芜湖某器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理赔款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向芜湖某器材公司出具《雇主责任保险单》,并附件《雇员清单》,芜湖某器材公司以此为证提起诉讼,可认为双方已签订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芜湖某器材公司雇员吴某某(《雇员清单》已登记)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出院后,由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芜湖某器材公司与吴某某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芜湖某器材公司据此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义务。因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且属于约定保险理赔范围,故芜湖某器材公司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