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1.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区别
保险法律关系要求最大诚信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要求一般诚信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比如:
一个人在出售自己的汽车(经历一次大修)时(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告知对方汽车的所有情况——只要求一般诚信
而为自己的汽车买保险(保险法律关系)要披露汽车(经历一次大修)的所有情况——要求最大诚信
三、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告知(约束投保人和保险人)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告知
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免责条款)、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如实告知①对保险人的询问--已知、应知重要事实②危险增加及时通知③事故发生及时通知④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⑤保险标的转让情况保险人——说明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和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内容。注:对于合同内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未进行说明和强调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使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降低,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3‰的保险费率。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指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
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指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道的重要事实告知的内容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某海轮不久前曾经发生火灾,有关的专业报刊已经作过详尽报道,已成为一般租船人所周知的事实。你去租这艘船,你不知道火灾这件事,但推定你知道,你在为租入的这艘船投保时你要告知保险公司该船曾火灾的事实,否则,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无效——采用这种规定的国家很少(2)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规定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免责条款
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形式——我国要求明确说明(即对免责条款进行口头说明、书面解释而不单是写在保险合同上就履行了告知)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案件事实:福建漳州利华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地震损失险。同年台湾发生地震7.6级波及福建,经测,利华公司厂房所在地的地震烈度为四级。公司厂房被评定为危房。须重置。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直接因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在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损失。”利华厂房所在地未达到以上标准。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利华公司的主张: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尽说明及解释,使该公司以为只要是遭遇地震都可获赔。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该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赔偿公司房屋重置价。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拟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告知),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应当完整、客观和真实,而且不能仅仅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还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多方面的解释。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告知的方式无限告知------《海商法》采取的方式——国际贸易保险询问回答告知(有限告知)------《保险法》采取的方式——人身保险
保险法与海商法的关系:保险法与海商法处于同一位次。保险法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法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海上保险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投保人未履行无限告知遭拒赔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期限是一年。保险期限内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工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集装箱失踪,甲公司就失踪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结论:
集装箱保险是海上保险,实行无限告知原则,甲公司将所投保集装箱全部租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条件承保,但是公司没有将该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询问回答告知(不询问不告知)一女大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险,保险合同由某大学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只需每年交纳30元的保险费。投保1个多月之后,该生因突发疾病而住院。病愈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她隐瞒了个人既往病史(3年前她曾因左小脑动脉畸形而住院手术治疗过,其病情属旧病复发,医生再次为她做了手术,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她隐瞒病史
(二)保证根据保险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保证的主要表现形式,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黙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应予遵守的一类保证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举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如船舶具有适航性、不改变航道和航程合法性。
案例: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两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析: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明示保证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一)弃权
弃权,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违约,却作出某种行为,导致其原有的某项合同权利丧失。(二)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翻供,禁止反悔、禁止抗辩,禁止反言的概念多是与弃权在一起。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
A买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A从2002年1月起每个月都交付保费,如果超过60日未交付当期保费,合同的效力中止。A在2002年5月交了同年3月、4月、5月三期的保费。保险公司收了,也开具了收据。2004年7月,A交了同年5月、6月、7月三期的保费,保险公司也收下了。2004年8月,A出了保险事故。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就不能反言说:“投保人交付2002年5月的保费已超过60天,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因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