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年金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能拿到吗? 一个朋友在找我咨询养老年金的时候,我推荐了复星保德信星海赢家(庆典版),一切挺顺利的,但是他最后问了我一个问题,把我问懵... 

一个朋友在找我咨询养老年金的时候,我推荐了复星保德信星海赢家(庆典版),一切挺顺利的,但是他最后问了我一个问题,把我问懵了。

从这个逻辑上讲,对于养老年金,一旦开始领取年金后,是不应该再有现金价值的,且没有身故保险金。我们把这种年金叫做真年金。

比如星海赢家,30岁男性,一次性缴纳10万元,70岁开始,按照计划一领取,每年领取27681元,到71岁的时候身故保险金是52.59万,领取27681元养老年金,现金价值是38.45万。

如果没有身故保险金和现金价值,只是每年给被保险人27681元,此时就是纯正的年金。

在具体的保险合同发展中,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有的消费者担心,如果只领取了三五年就身故了,前面的保险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如果自己领取了几年,不想领取了,想退保,此时现金价值为0,怎么办?

保险公司被迫在保险合同中制定了三项:保证领取,比如保证领取10年,每年10万,合计100万,领取20万就身故,没领取完的80万六返还给家里人;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如果要退保,也可以拿回相当的现金。

那么,保险公司设计的现金价值,能拿到吗?

我朋友问我,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69岁的时候,保单现金价值36.83万,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照保险合同1.3.2规定: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非常有意思了:

1、保单现金价值是36.83万,这是退保可以拿回的钱,但是身故保险金只有一万。那么被保险人身故,算哪个?

2、在保单的合同中,被保险人领取保险年金后,身故保险金一直有利益展示的,但是合同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这个身故保险金的展示有什么意义?

今天我们来讨论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明确保单的现价价值是属于投保人所有的,身故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的。

第一、现金价值的申请和受理的建议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那么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的,保证给付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的,爱心人寿禄享版是规定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取大值返还,这就没有疑问。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如果投保人先身故,那么被保险人继续领取养老金。在有的产品中,可以设置第二投保人,第二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拿回现金价值。后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通过诉讼争取现金价值或放弃。

如果被保险人先身故,投保人通过诉讼争取现金价值或者放弃。

在我朋友问到的问题中,我想到的一个操作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和受益人都不报案,投保人申请退保,拿回现金价值。

这里的风险有两个: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退保以前就身故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只退保费,现金价值多出来的部分让投保人退还,有没有可能?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束,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能不能顺利退保?

如果,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退保,那么问题就不大。

第二、投保人可以自由退保吗?

在爱心人寿禄享版中关于受益人的规定是这样的: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至关重要,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了受益人,请您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未通知,我们仍将按变更前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可见,投保人并不能真的随心所欲。

现行各家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终止时现金价值是否退回时有争议的,我们来看。

1、根据保险合同。我们看爱心人寿禄享版。

注意,这里的争议点是被保险人身故,算不算解除了合同,如果算,现金价值如何处理?

第三、被保险人身故,算不算解除合同?还是算合同终止?

1、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争议点在于,投保人是可以自己独立自由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吗?还是需要第三方同意的?根据合同法第64条,利他合同,有损他人利益,所以要第三人同意。

2、保险法司法解释3第16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的主体,被保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43条规定退还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这说明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3、保险法司法解释3第17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这说明投保人是可以不经第三方同意,自己决定是否提报。

4、《保险法》第30条

争议条款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

5、保险法47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依照民法典的法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终止了吗?如果终止了,保单不存在了,投保人怎么主张自己解除合同的权益呢?

现在看形式,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报案,投保人直接申请退保,这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

我个人的判断是,本争议的核心是被保险人身故,算解除合同还是合同终止?解除合同指的是当事人,被保险人算不算当事人?

在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我认为我认为被保险人不是当事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同。那么被保险人身故应该算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险被解除,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返还现金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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