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保险新兵,老兵都没有听说“第二投保人”,也没觉得有多重要,但是听我讲过以后,你就该重视起来了。“第二投保人”的设立,是我们的一项保险保全业务,因为过去的投保数量少,这个业务的重要性还没有到出险高峰,被市场严重“低估”。截止目前也只有少数的后启之秀提供了这项保全服务。如果想了解哪些公司有这项服务,或者自己已有的保单能不能加第二投保人,可以约我进行保单检视!
那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保险保全?
我相信作为买保险的消费者来说,第一次听到这个词时是懵的,是的,别说您了就是我们从业的保险新兵来说,也是懵的,不过大家可能都听说过财产保全,这个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保住我的财产的意思,而我们的保险保全呢,也是和这个意思差不太多,就是保住我的保单的意思。
——保全是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进而为客户提供的售后服务。
这里用大白话来说呢,就是客户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来变更保单上一切能变的东西,既然说了能变的,必然有不能变的对吧,除了极个别保单的被保险人能更换以外,对于常规的保单来说,除了被保险人不能变,一切都可以变,只不过不同的项目要的手续不一样,复杂程度不同而已。
我们今天别的不提,重点就说说,投保人豁免的后遗症问题,为什么说投保人豁免有后遗症呢?经过一轮保险产品形态改革的洗礼,我们都知道大陆保险有这个投保人豁免的附加险,而香港保单是没有这个功能的,而且香港保单是要求成年以后,必须自己给自己投保,而不能由父母再做投保人了,大陆不仅父母可以一辈子都可以成为子女的保单的投保人,还可以夫妻互保,反过来还可以在父母年老后,自己给父母投保。这在香港是不存在的,也不知道这算是幸还是不幸?
我们再说说投保人豁免,第一,成立的条件必须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第二被保险知晓保单的存在,且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第三,我们才可以为投保人附加一个小额健康险,使得产生一个奇妙地效果,就是如果在投保人为保单交费的这几年或者几十年里,投保人出现了轻症,中症,重疾,前症,意外身故,全残等因素,而豁免这份未交完保费的保单应交保费,差几年没交就免几年。很多人特别特别喜欢这个功能,就想着万一投保人出险了,可能一家人的保单都不需要再交保费了,完美,那么,通常忽略了一个情况,就是如果投保人不在了呢?这张保单的权益人是谁?会是被保险人吗?真的不一定哦。
我举两个实际的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1、永远地问题件:
一位母亲给自己投保了一份纯重疾保险,没有身故责任,保单早已交完费,突然遭遇车祸离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单,这份保单有现金价值,她的子女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想申请退保取现金价值时,却取不出来,您可能要问,这是为什么呢?您想一下,保单的权益是谁的?对,投保人的,而这份保单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这位母亲,她的所有身后事手续都办完了,连户口都销完了,拿什么来退保呢?这个女儿是我服务的一位太平洋的老客户,她还有一位同母异父的姐姐,长年没有来往,也不在同一个城市,要想退保,需要出具的手续不是一般地复杂。所以这份保单就成了永远的问题件了。
2、跨跃大洋彼岸的保全:
这是最近一年的案子,一对夫妻投保了重疾险,且用了夫妻互保的功能,加了投保人豁免,意料之外的事发生了,两人因为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结束了婚姻,但是在处理保单时,遇到了障碍,其中一方死活不出面来办理投保人变更,导致两个人的保险均处于”中止状态“,如果在两年内还没有办法来协商解决的话,几年前的保单将重新归零,和没有保障一样,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再重新投保时能标体承保的概率大大降低,甚至再也买不了保险都有可能。
对于投保人豁免,这个功能的创新,确实很好,不过也是一把双刃剑,要慎用。
(1)当父母为投保人,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时,不管有没有加投保人豁免,都建议设置其中一位家长为第二投保人,或者孩子本身为第二投保人,也就是在原投保人出现极端风险离世,不能再做投保人时,有可能保单还在交费期内,那子女是没有交费能力的,而对于出险时投保人如果有多位法定继承人时,这张保单如果想变更新投保人为其他人时,需要原投保人的全部的法定继承人签属放弃该保单权益的文件,新投保人才能上任,否则保单可能导致失效。如果我们设置了第二投保人,不管保单是否交完费,那新的投保人可以马上变更,保单的权益进行无缝传递,也真正保护了原投保人的生前愿望。
(2)当爷爷奶奶给孙辈儿投保时,那是隔着辈的爱,更是爱的仪式,爱的传递,如果没有设置第二投保人,一旦爷爷奶奶离世,身后的麻烦事不可谓不多,而设置第二投保人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原始的保单上,永远可以看到爷爷奶奶的名字,可以让孙辈儿们一生都有一颗感恩的心。
如果说在投保人健在时,就设立了第二投保人,那在原投保人离世后,即刻就启动了投保人的自动切换,是不是更安全,更高效,更能维护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