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三明市某环保设备公司委托漳州市某县某包装服务公司向福州市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环保设备公司雇员廖某某等人投保雇主责任险,并支付了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出具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包装服务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并在载明“环保设备公司名称及廖某某等人名字、身份证号码”的名单上加盖了承保业务专用章。
2019年7月4日,廖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11月18日,江西省某县人社局认定廖某某为工伤:其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20年10月21日,服务公司以“决议解散”为由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2021年8月2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环保设备公司向廖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9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945035.59元;支付从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伤残津账83178元,并从2021年2月起以4621元为标准,按月支付至廖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为止;支付从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生活护理费19656元,从2021年2月起以每月1638元为标准,按月支付至廖某某死亡之日止。
2021年10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环保设备公司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财产保险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是服务公司,环保设备公司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申请。
环保设备公司遂委托律师起诉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廖某某保险金90.07万。
2022年10月19日,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起诉。环保设备公司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环保设备公司的上诉请求,指令区法院审理本案。
2023年4月7日,区法院判令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廖某某保险金362925元。
环保设备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
2023年7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环保设备公司上诉请求,判令财产保障公司向廖某某支付限险金99.7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将90.7万元保险金支付的廖某某。
【争议问题】
1.环保设备公司不是《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中的合同签署人,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主体是否适格?
2.《雇主责任保险》是否替代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3.《雇主责任保险》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有哪些?
【简要解析】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财产保险公司对包装服务公司代环保设备公司为环保设备公司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是明知的,即对环保设备公司与包装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明知的,案涉保险合同可以直接约束环保设备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环保设备公司虽然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郭某某诉广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适用问题),提炼裁判观点,“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应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雇主责任险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劳动者。”
结合裁判规则,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可以重复主张,并不存在选择请求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在当事人达成一致前提下,可以作为雇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之一,且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故按照最高院裁判规则,《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可替代承担雇主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上述概念和范围,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是企业或个人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属于替代性的险种,它针对范围就是雇员因履行工作任务所造成损害,同时,雇主将该部分赔偿责任以投保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需要明确两个方面适用限制:一是除雇员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或在参与其他与工作无关造成损害不予赔偿外,只要存在工作因素或与工作有关导致雇员受伤均可使用;二是该种损害或疾病还有明确限定,即必须是雇员因业务工作遭受意外或职业病等,如属于自身疾病且与职业无关,仍不属于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