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根本准则,也是保险行业长期稳健发展的基石。
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的发生,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债权等;若缺乏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变动与转移:在保险期间,若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如增加、减少或消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转让时,保险利益应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
定义: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这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和履行的基本前提。
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保证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应遵守承诺,保证保险标的的安全。
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保证义务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承保或支付赔款的,视为弃权;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原则三:近因原则
定义:在风险与损失之间,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的认定:在多个原因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应找出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作为近因。
保险责任的确定: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事件,则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事件,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和保险金额中的较小者。重复保险的处理:若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多个保险人投保相同险种并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应按照其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在支付赔款后,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以上四大基本原则,他们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护了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