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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论何种情形下,供电企业都须承担100%的责任份额。具体到每一个案例中,当存在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等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或存在第三人共同侵权等情况时,供电企业在诉讼中可提供相应证据以主张减轻或免除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份额。因此,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发生前后,供电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该主题,从事前的管理预防措施和事后的控制处理措施两方面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建议,以有效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事前的管理预防措施

(一)明确电力产权的分界点,保障管理维护责任区分的准确性

如本专题第一部分所述,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电力设施产权人、经营者、电力设施管理人等概念以及责任的承担的判定存在差异,若在同一高压触电案件中,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况下,法院不以电力设施产权人来认定经营者导致扩大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区分电力产权分界点就显得更为重要。供电企业可以主张产权人作为电力设备的实际控制人及运行利益人,也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此减少供电企业的责任份额。

(二)重视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在《安全隐患通知书》和《用电检查通知书》送达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拒不整改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供电企业下发上述通知书后,隐患整改责任人仍未整改而造成触电事故的,法院可能认定供电企业未穷尽全部的隐患排除义务而仍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立即书面报告通知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供电企业应注意形成书面报告记录,对过程性文件留存归档。

(三)加强电力设施安全警示工作,及时修补损坏标识

(四)增强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防范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单靠供电企业的维护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群众个人、主管部门、街道办、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良好的防控效果。因此供电企业可联合当地政府、街道办等,采取通熟易懂的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安全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供电企业通过举办钓鱼大赛普及防触电知识,有的供电企业滚动发布防触电安全警示教育片、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标语,有的供电企业则面向群众开展用电安全讲座,对触电事故防范知识进行讲解、为群众答疑解惑,使群众在安全用电的宣传和熏陶下,树立起安全用电的意识,掌握基本的用电安全知识,杜绝危害安全供电、用电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用电的安全性。

二、事后的控制处理措施

(二)重视证据保全、收集工作

在诉讼中,供电企业能否有效举证,直接影响法院对责任份额的认定,因此事故发生后,事故专门小组应重视事故全过程的证据保存、收集工作,特别是以下证据的收集:

(三)律师风险分析,做好应诉准备

事故发生后,供电企业应及时联系公司的顾问律师,将现场情况以及现有材料提供并告知律师,由律师对事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指导工作人员进行证据的有效收集和保全。律师还需根据所掌握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情况准备应诉方案,补充和调取其他必要证据。对于确属供电企业全责的事故,律师应协助公司积极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谈判,争取双方在庭外能达成调解,维护企业形象,化解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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