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①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②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③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于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
(一)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项附加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它实质上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但如果雇主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要求加保,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
(二)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项附加保险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附加医药费保险该项附加险种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它实质上属于普通人身保险或健康医疗保险的范畴。此外,雇主责任保险还可以附加战争等危险的保险和附加疾病引起的雇员人身伤亡的保险。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