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作业中,并不需要像保险合同诉讼庭审那样裁决免除责任条款是否生效。理赔哲学就是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例赔案,不偏不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出赔付决定。多赔或者漏赔,在保险人的作业管理中均属于品质差错。虽然理赔作业无专门环节区分保险责任条款与免除责任条款,但是理赔思维的内在逻辑决定了理赔步骤天然地蕴涵着对二者的识别。理赔分析员评估一个索赔是否有效,需要综合审核承保风险的内涵与外延。承保风险的内涵,是其区别于其他未保风险的本质属性,表现形式是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承保风险的释义、保险金理算方式等条款。其外延,在保险合同中以免除责任条款形式对承保风险范围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从这个意义而言,免除责任条款是保险责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抽丝剥茧般分析的价值不在于逻辑,而是实践。为了丰富论据,借工作便利,笔者筛选出某保险公司2009年至2015年73件涉诉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拒付案件。根据保险责任条款与免除责任条款两大块内容,理赔作业的拒赔理由主要集中在5点,高风险职业免责、不属于承保风险、无证驾驶机动车、其他免责条款、未提供必要索赔资料。其中不属于承保风险的拒赔理由占比较高,在诉讼中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是否为免除责任条款存有较大争议。
下面举两个例子进一步说明:
案例1:
投保人为单位员工投保工伤意外保险,合同约定仅承担工伤意外身故责任。被保险人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断手指,鉴定八级工伤,向保险人申请工伤伤残保险金,保险人以不属于保障范围拒赔,被保险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合同已明确注明仅承担工伤意外身故责任,现被保险人主张的事故并非身故,不属于赔付范围,判决驳回诉请;
案例2:
投保人为子女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先天性心脏病入院,向保险人申请重疾保险金遭拒成诉。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重大疾病责任范围并就16种重疾进行释义,其中不包含先天性心脏病,但依照常人普遍性认知,先天性心脏病应属重大疾病。保险人未能举证证实对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进行明确说明,判决支付重疾保险金。
上述两案均涉及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在案例1,法院以保险合同约定内容裁判保障范围,是对保险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在案例2,笔者更倾向于重疾保障范围归于确定保险责任条款,不属于保险人明确说明对象。承保风险的范围应交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如果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障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投保人完全可以选择更大保障的产品。保险市场对产品也会自动发挥优胜劣汰的机制,司法应当对此谦抑。
结语
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与免除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以实证态度对二者科学界定,目的不是让保险人减负,而是希望保险人更准确更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说明义务。毋庸置疑,作为卖方,保险人始终占据保险合同的主导地位,亦应承担更多的义务。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对保险人说明义务深入研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