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人身保险伤残理赔时,必须符合人身保险伤残的评定,鉴定出被投保人的伤残程度,是否符合标准。
(一)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
(二)人身伤残评定的标准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三)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14)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