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修订的背景?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原标准”)作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的行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公布、中国保监会1999年转发,原标准在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和促进保险保障功能发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伴随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残疾分类、等级评定标准,原标准中残疾项目划分较宽泛、给付范围不足、部分条目操作性欠佳,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和诉讼,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三、新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思路?
新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反映残疾研究的最新进展,确保每一项标准都有理论和技术方法支持。避免“全或无”的赔付情况,细化定量指标,增加残情条目的可操作性。
2、兼容性原则。与原标准有关保障内容保持兼容性和承接性,在坚持商业保险风险定价原则下,参考其他国家标准关于残疾标准的条目设置及有关规定,使之进一步符合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公司业务实践。
3、严谨性原则。残情条目描述规范,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现状;减少新标准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的变化和特点:
二是扩大了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充分“扩容”。新标准改变了原表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新标准细化了原表广受争议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的有关描述;增加了原表未包括的8-10级的轻度残疾保障,针对1-10个等级明确了100%-10%的给付比例;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情条目,大幅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三是借鉴最新国际标准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国情,引入世界卫生组织的残疾评定及描述方法——《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ICF),科学全面地对各类残情进行系统性表述。ICF是世界卫生组织集合上千位专家形成的先进残疾分类标准,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各种领域进行应用。此次修订引入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使得新标准在残情表述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方面获得了质的飞跃,符合国际残疾评定系统的发展趋势,为今后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项目组还对ICF的代码体系进行了扩展,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中国专家组的肯定。
残疾给付项目描述中的模糊词汇和定性描述;避免人为解释,减少业务实践中的理赔争议和纠纷。
四、新标准相对于原标准的主要变化和特点?
新标准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的变化和特点:
五、国际上保险伤残标准的主要做法和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亚洲国家和地区,在近些年也根据国内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对保险业的残疾给付标准进行过相应修订。目前,我国新标准在伤残分类、残情条目以及保障覆盖范围上应当说处于世界同业标准的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