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于201x年3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险激活卡一张,并在网上激活了该卡,在某保险公司的网络系统中生成了电子保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潘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裁判结果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网上投保的卡式保险中,如何判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被保险人潘某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亡保险事故。但是,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了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对免责条款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被保险人潘某无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情形,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无须对该保险事故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裁判提示
此外,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要重视自身权益,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同时认真阅读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和免责条款所作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以使自身权益能够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裁判要旨
《保险法》规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具体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该条款将不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