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事件六周前,A签下99年租约,约定世贸中心出现损坏时,A负责重建,否则即属违约,房东纽约政府与新泽西港务局有权取消租客身份,另寻重建合伙人。随后,A向23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按辛迪加投保巨额保单,约定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35.5亿美元。事故发生时,各方尚未就具体条款达成正式协议。
(三)争议焦点
法庭上,A代表律师诉称:“9.11当天,世贸中心双子塔受到两架飞机撞击,轰然倒下,前后间隔近半小时,分明是两起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索赔71亿美元”。
保险公司律师反驳:“9.11事件,明明是基地组织通盘策划。同一伙恐怖分子一起参加飞行训练,一同接受拉登指令,共同执行恐怖任务。兵分合击,殊途同归,撞向世贸中心,怎能算两起事故?按保险合同,最多赔偿35.5亿美元”。
(四)最终结果
2004年一审判决出来,陪审团投票决定,20余家保险公司中,十余家按照“一起事故”标准,做出25.5亿美元的赔偿;九家保险公司按照“两起事故”标准,支付22亿美元保险金。
七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后各方庭外和解,20亿美元了结此案。其中56%归A,其余归纽约市政府与新泽西港务局。全案获得保险赔偿金45.77亿美元。
二、基于保险法的分析
本案涉及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理解和适用。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只能基于保险对我国而言是舶来品且国际化水平较高的实际,从我国保险法和保险行业惯例的角度做一些粗浅的分析。上一期我们讲了直保合同和再保合同。这一期我们来讨论一下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本案争议涉及的保险合同应该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故前文案例中长期承租人A和房东纽约政府与新泽西港务局对双子座大厦都具有保险利益。不知各位看官是否注意到了,区位极好、名声极大的双子座大厦居然是是美国的国有资产。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具体保险合同细节无从考证,但是从调解结果(即七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后各方庭外和解,20亿美元了结此案。其中56%归A,其余归纽约市政府与新泽西港务局)来看,长期承租人和房东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险合同的保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是明显不同的。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业内一般认为是主要人身保险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条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男C和女D原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C为D投保了终身寿险F合同(保险期限为终身的常见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C与D感情破裂并离婚,此时C对D而言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故C诉至法院要求认定F合同无效。各位看官认为C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么?期待与您互动交流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