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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形式
二、一人有限责公司非标准形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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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人有限公司实质认定的司法实务分析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十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参考文献
[1]参见沈贵明:《模式、理念与规范—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载《法学》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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