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被保险人老全(化名)于2018年9月及2019年4月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期均为一年。保险期间均为1年,保险金额均为4万元。
出险:2019年5月29日被保险人老全在工作时发生急性高原反应,同时引发急性脑水肿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理赔:事后,原告小全(老全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本次事故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为由拒赔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遭受合同所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死亡”,而本案中老全是因高原反应致死,而高原反应本身就是高原病,属于疾病的范畴,因此,被保险人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无需向原告小全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老全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
1.本案中,老全死亡地点为隧道口,而山的主峰海拔高达6168米,属于典型的缺氧、低压高原环境。老全从低海拔地区进入高原环境务工,因不适应而产生高原反应,这种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害结果符合“外来的”属性要求;死亡证明上载明老全“呼吸循环衰竭发病至死亡时有2天”,在2019年5月29日拨打120后,急诊医生到达现场时其“已无生命体征”,故老全死亡时符合“突发的”属性要求。从“非本意”、“非疾病的”两个定语分析。“非本意”是指因客观事件导致的结果并非被保险人所主观追求,典型的如自杀就不属于“非本意”。显然老全的死亡并非其主动追求,符合“非本意”要件;而“非疾病”是指排除被保险人自身固有疾病引发该结果的可能。
3.因此,被保险人老全的死亡系因高原空气稀薄、大气压力降低、氧气含量减少等外部因素导致的,高原反应是意外伤害的结果而非致害原因。故,老全遭受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案涉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被保险人老全购买了两份,故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小全给付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计算方式:4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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