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在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被告朱××,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在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村××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位于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13、14层,由王××担任总经理。
原告请求赔偿医药费178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80元及鉴定评估费315元,共计8895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年7月25日下午3点5分,原告驾驶电动车行至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时遭遇交通事故。事故中,原告被被告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治疗数日后,还需在家休养一个月。此期间,原告花费了1780元的医疗费,护理人员也因照顾原告而无法上班,造成了误工损失。此外,原告还面临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压力等问题。飞鸽电动车也在事故中损坏,修复费用为280元,评估鉴定费用为315元。
根据调查,事故车辆豫AHM760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朱××的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患者一日清单、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郑州市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杨××的误工证明;护理人员杨××的误工证明;营养费计算依据;交通费票据;飞鸽电动车修理费及鉴定费票据;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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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碰撞事故中,如何进行赔偿?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关键点:赔偿项目的确定和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差异。以下是详细的解答:首先,当发生车祸时,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个部分。在人身损害方面:-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在面对车祸中的十级伤残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十分复杂和多样。首先,赔偿金额会因个人工资水平、生活成本、以及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有所差异,这些都会对最终赔偿产生影响。重要的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它决定了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直接影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