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使用工会经费时,应遵守合理、合法、真实、节约的原则。
二、分工会及协会活动以下拨活动经费额度为限,不得透支。
三、各分工会及协会应由财务委员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非院所职工不得领取现金及支票。
四、资金支付方式:
(一)根据现金管理规定,500元以下支出可使用现金。
(二)500元以上支出应采用支票支付或汇款。
五、经费使用流程:
(一)提出申请:
组织会员外出活动或金额超过3000元支出时,填写《活动申请单》,做好经费预算,明确结算方式,由总工会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备案。
(二)付款:
1、自行垫付现金。
2、从工会财务借款:
①工会活动借现金:必须填写《活动借款单》,由总工会负责人审批。
②工会活动借支票,需提供对方单位全称。3000元以上凭《活动申请单》借款;3000元以下填写《活动借款单》,由分工会主席(协会会长)审批。
③借款执行一事一办。
(三)报销:
1、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会支款单②正规发票及购物明细③参
加人名单或物品发放名单④《活动申请单》⑤《活动借款单》⑥《劳务费发放表》2、签字:工会支款单及发票应由经办人、分工会主席(协会会长)、工会负责人逐级审批。审批人应仔细核对,确保发票的内容、金额与支款单一致后方可签字。
3、要求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及时清账。不能无故拖延报账日期,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具体规定:
①分工会及协会所有经费支出,均由总工会负责人审批,交工会财务办理。
③报销发票必须为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假发票一经证实一律退回。
④发票付款名称一律为肿瘤医院工会。
⑤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单纯用餐,活动中误餐或餐费需列明事由、人数和开支标准。
⑥报销出租车费,需列明事由和到达地点。
⑦开展活动时购置奖品或食品等实物时,发票需列明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若商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办人必
1、工会支款单2、活动申请单3、活动借款单4、劳务费发放表须另行提供,并由工会负责人签字证明(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
⑧组织活动需提供参加人名单。
活动中发放纪念品、奖品及食品等需提供发放名单,剩余物品需明确数量及去向,由工会负责人签字证明(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
⑨发放外单位人员劳务费需提供《劳务发放表》,按所列事项如实填写,并明确税前税后发放金额。
计税标准:每月累计800元以下不扣税;800元<税前金额<4000><!--税前金额<4000-->
(税前金额-800元)*20%⑩发放本院职工劳务费需提供发放名单,一律由院所财务以工资形式合并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肿瘤院所工会财务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工会财务在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中的应有作用,特拟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算制度
1.工会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的规定,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
2.编制预算前,工会委员会必须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广泛听取群众和公司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人员,讨论研究开支项目与金额,然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经费审查员审查,同意后报送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条决算制度1.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
2.编制决算时,须将上年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费审查员审查,同意后准时报上级工会批复。
第三条经审费审查制度1.工会经费审查员应代表会员群众,认真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会每年的预、决算报表连同账册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都应主动接受经费审查员审查。
2.工会对经费审查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使工会经费使用更加合理、规范。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将上级工会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制度,以及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项经费审查员报告,以更好地发挥经费审查员的检查监督作用。
第四条工会经费使用和报销制度工会经费使用实行工会主席审批制。工会主席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时,由工会委员会委员代为审批,主席回来时予以及时汇报,便于全面了解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年度预算组织收支。
1.使用工会经费必须事先提出请款报告,经工会主席同意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2.工会经费的报销,必须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原始凭证不能超过一个月,过月者拒绝报销。
3.在办理报销时,必须要有正式单据,载明所购商品明细项目,在单据后面几号具体用途、经办人员、工会主席的签字方可报销。
4.物品采购、验收、发放制度。
(1)工会物资大采购,必须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事先编制开展某项活动所需费用计划,报请领导批准,方可组织落实。
(3)凡工会各种奖品的发放,由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发放表一式两份,经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进行。不经工会主席批准,不得随意发放各种奖品及纪念品。
(4)奖品发放后,应将奖品发放表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后,本人留存一份,交会计入帐一份。剩余奖品应办理移交手续,归工会内勤人员统一管理,另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定期公布制度1.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收支账目),每年在工会会员大会上公布一次,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2.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时,由工会主席向大会作工会财务收支报告或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使会员群众了解工会财务情况,听取意见和反映,以促进工作。
总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威海市总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山东省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年度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市总的本级预、决算草案,年初先由各部室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做出预算支出,再由财务部统一编制,报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总工会审批或备案。根据省总工会提出修订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条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以领代报,不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在预算执
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财务部审核,报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若遇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条按照《山东省总工会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手续。各类专项资金的发放,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提出使用分配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后送财务部拨款。
第六条报销程序,经办人先将原始单据送财务部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财务部负责每周一下午,集中报送分管主席签批,签批后由财务部负责通知经办人并付款。
凡需要一次性支取现金在¥10000元以上者,须在用款日前一天向财务部预约。
各部门领用转帐支票须在15天之内归还。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对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凡财务部通知各部门领取的款项,无特殊原因,须当日领走。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可持发票到财务部直接报销现金。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银行转账。
第八条购置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等物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3、根据购物发票及物品分配明细单由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报账手续。
各部门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若未列入市总当年预算经费中,则只有在年底追加经费预算后的情况下,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各部门用自由资金及接受捐赠、奖励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须到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按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要按照市总规定写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并填制报废清单,由主管部门和财务部按有关规定会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持财务记账联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九条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市总下达的预算指标来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年度内需要调整预算时,要按照《工会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发票,所开发票单位名称为威海市总工会,发票应写明日期、品名、金额,发票背面应注明资金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若购买办公用品,还须附有购货清单,不得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笼统代以冠名的发票。
第十一条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财行[2015]313号)执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付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等,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财务部审核。借款额应根据往来交通费、当地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总和合理匡算。
1、预借差旅费,在出差归来后十五天内报账还款;2、预借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十天内持发票和货物清单(固定资产还须入库单)到财务部报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说明。
工会经费使用报销制度为更好地服务公司联合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工会)的会员单位,同时根据市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的使用规定,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明确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审批权限、工会经费开支单据审核,保障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会员单位对工会经费使用应本着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职工活动支出:会员单位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职工教育费、文体活动费、宣传活动费、其他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包括基层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以及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会员单位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3、各类慰问金支出:包括生日慰问金、住院与分娩慰问金、独生子女六一慰问金、丧事慰问金。
4、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培训费、会议费。
5、会员单位可使用的工会经费为上缴工会的单位工资总额的1.2%(注意:6月30日前可使用的工会经费为上缴工会的单位工资总额的1%)6、会员单位内部应及时公布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二、报销审批手续和程序:
1、会员单位凭活动方案和该项活动真实产生的费用凭证报销工会经费。由会员单位指定的专办员(根据会员单位在联合工会报备的指定专办员)填报《费用报销单》(附表1),附上原始发票单据,并按规定签字确认;
2、由工会组织员核实报销凭证和金额;3、由联合工会常务副主席和会计进行审核,复核报销凭证的真实性、签名与附件单据完整性;4、送联合工会主席签批后由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2、经费开支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原始单据必须内容完整,发票抬头单位名称XXX,发票必须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内容须填写清楚,大小金额一致,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
3、对职工个人支付慰问金或困难补助等要造《津贴发放表》(附表2),原则上不超500元/人/次,超过限额可提出申请,由联合工会常务副主席按申请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批。慰问金或困难补助要有收款人签名和相应的慰问事项材料或困难证明材料,按报销审批程序发放。
4、两人以上的单位报销凭证至少要有两人签名,属于集体活动支出须全体工会会员签名或工会会员单位代表和经办人签
名,签名必须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
6、会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会经费报销及使用,应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合规、真实性,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各工会会员单位独自负责解决。
四、报销频率与期限:
会员单位工会经费报销原则上按每半年报销一次,即每年7月和1月报销前半年工会经费,特殊情况经报工会常务副主席同意可酌情增加报销频率。
工会经费没有使用期限,可以跨年使用。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联合工会委员会。
附表1:《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附表2:《津贴发放表》联合工会委员会201x年7月1日市总工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总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各项经费正常开支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市总机关财务活动在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主席的领导下,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下,由办公室、财务部具体实施。
二、定期报告财务部按月向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收支月报表)。每季度按时向主席办公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半年及年终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通报财务情况。
三、办公费管理(一)办公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机关办公经费开支。
(二)机关日常办公的水电、通讯、邮政业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机关学习报刊资料费,由办公室定期征求收集需求意见,拟定订阅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订阅购买。
(四)机关文件、材料的打印、印刷原则上在各部室内部和机关文印室进行,若需在外打印的,必须在指定的地方打印、印刷。
特殊文件复印须经办公室批准,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不得突破批准限额。不属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图片一律不准复印。机关打印、印刷费的支付,须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结账。
(五)批量购置办公用品,按年初预算标准,由办公室、财务部、经审办组织3人以上参与购买。购回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办公用品的购领情况实行半年公示一次。未经批准,任何部室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
(六)购置少量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本着物有所值、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办公室征求收集有关办公用品购置意见,提出需购物品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2人以上参与购买,凭据和实物必须相符,发票要写明品名、数量、金额,有经办人、审核人、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按规定报销。
四、差旅费管理(一)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现行规定执行。
(三)出差返回后7日内报账。
(四)省内外出培训学习和考察,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有会议通知和领导的批准意见方可报销。
五、公务接待管理(一)接待用餐标准。接待市、厅级领导以上每人每餐180元以内;接待县处级领导每人每餐100元以内;接待县(区)总工会领导干部每人每餐80元以内;接待来总工会办理公务的干部每人每餐50元以内。接待用酒,根据不同级别,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中餐原则上不上酒,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
(三)接待工作纪律。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严格实行接待审批制度。原则上在市总工会定点餐馆按照接待标准安排用餐,费用由办公室定期统一结算。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的行为。接待工作须先请示分管领导,按规定标准进行接待。凡违反规定自行安排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接待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桌数、人数、提高标准,特
殊情况需变更的,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才能办理。接待来宾原则上不得结算住宿费,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对上级领导或来宾是否赠送礼品,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领导提出,经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安排,统一由办公室办理。礼品以本地土特产为主,经费原则上控制在300元左右,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安排赠送礼品。接待工作不得安排在娱乐场所消费。
(四)接待用酒实行统一采购领用制度,由办公室、财务部、经审办共同派人参与购买,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领用台账。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驾驶员对自己的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时排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状态。
八、工资及福利费管理(一)工资及工资性津贴、补贴、奖金的调整、变动由办公室按政策核定后,交财务部执行。
(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由机关工会和办公室共同讨论,提出意见,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开支。
(三)市总工会机关干部职工住院,由分管机关工会和老干工作的领导牵头安排慰问,慰问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
九、机关费用支出报销审批(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年度预算内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没有预算的,须提交追加预算,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经经审委主任审核,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二)报销审批手续和程序:(1)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购置物品的还要有验收(保管)人签字;(2)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复核;(3)呈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报销。
(四)因履行公务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申请,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在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并在公务履行完毕后7日内结清借款,逾期不能结清的要说明原因,无理不还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财务部从工资中扣回。
(五)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一、资金管理(一)、财务预算与管理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办理预支资金超过1000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2000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7、核算会计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报销票据,准确核算登记帐务,每月30日前记清当月账务,并及时、准确填报个单位会计报表。
8、核算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管理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簿,所有财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保管。
2、定期盘点账务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请乡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批。
3、对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对丢失损坏集体财产者,保管员要按账面财产原值予以赔偿。
4、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5、新购财产、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采购办申报审批,然后根据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1、乡财政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2、乡财政所每年必须对各单位的账务审计一次。
3、乡财政所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票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领销票,各单位对领取的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4、乡属各单位干部离任时,凡涉及到有关财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结清财务手续,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四、处罚办法
1、会计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25日前各单位必须结清当月账务,否则按《会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2、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各项收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收利息,并及时追回借出款项。
4、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谁负责,冰锥、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5、对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对造成公共财物损坏、丢失、被盗的,追究财务保管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财务保管员按照账面原值予以赔偿。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
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
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
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5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
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
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三十五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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