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北京的区划功能调整,通州区、廊坊燕郊的房地产升值迅速,导致大量的房地产纠纷,违约、毁约案件频发发生,由此引发我们对合同法诚信原则的思考。对此,一些法官形而上学的适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罔顾案件具体的事实、证据,片面而机械维护所谓的“交易安全”“经济秩序”,而置合法性与不顾。如此法律思维,令人担忧。
邵女士是我的一位当事人,数年前在燕郊买了一处房子,买房子的时候她还没有结婚,是父母出资给她买的这处房子,因此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属于她个人财产。婚后男方感觉房子不合适,有意要卖掉此房,但邵女士始终不同意。后在房屋中介的鼓动下,男方背着邵女士把房本交给中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邵女士得知此事后曾致函中介言明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本。后协商未果,双方诉诸法律,一审判决认为:尽管涉案房产系邵女士一人所有,但邵女士的配偶签订房屋买卖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因此,合同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邵女士应该履行合同,维护交易安全。
一审败诉后,我接受委托成为邵女士二审代理人,8月5日二审在廊坊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作为上诉人邵女士的律师我们向合议庭提出: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本不能适用表见代理条款。原因在于中介公司系专门的房屋买卖交易机构,负责涉案房屋交易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有5年的工作经历,对于房屋交易的流程和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应了如指掌。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明知邵女士系涉案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房本上有明确记载)的情况下,即未核实更未调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为达成交易,追求经济利益,任由“非所有权人”邵女士的配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对此,买方和中介公司明知,但却假装不知,恶意通过合同交易非法取得涉案房屋。因此,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签订后合法有效,当事人就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不能出尔反尔,任意毁约。但如果合同是违法的或者说是无效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无从谈起。一个违法的或者无效的合同如果也必须按照此原则履行,那就是助纣为虐,是对法治的曲解和践踏,而这不是善良的人民所愿意看到的,也不应该成为一个有良知的法官的价值判断标准。
合同应得到签约各方尊重和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合法性。如果没有合法性作为前提,就谈不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问题。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自己的房子自己不能做主,在被非法交易后却得不到法律救济,眼看被交易对方拿走,却哭天无泪,入地无门。二审法官在庭审后还义正严词的教训旁听的记者:此案应引起广大媒体朋友的反思,诚实信用原则要不要坚持?如果大家都不履行签订的合同,交易秩序如何维护?诚信社会如何建立?听着法官高大尚的庭后感言,我一脸迷茫,满腹惆怅。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唯愿我辈秉持西天取经之恒心,且行且珍惜。(庞红兵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