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曾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俗语,意思是说,有道德的人对每个人都应说到做到,不出尔反尔,说话不算话。诚实守信,说出的话都努力的去做到,是中外两界一直引以为傲的传统美德。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个叫曾子的人,它深受孔子的教育,不但学问高深,而且为人诚实,不对任何人撒谎,就连孩子也不例外。有一天,曾子的妻子要上街,儿子哭闹着要去,妻子就哄他说:“你在家乖乖等我,我回来就给你杀猪炖肉吃。”孩子信以为真。妻子回来,见曾子正磨刀霍霍,准备杀猪,赶忙阻拦说:"你真要杀猪给他吃啊?我原是哄他的!”可曾子却认真的说:“对小孩子怎么能欺骗呢?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对他们有影响,我们说了不算数,孩子以后就不会听我们的话了。”后来,曾子真的为儿子杀猪炖肉吃了。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身边的孩子,我们不好,他们自然也会不好,我们好,他们自然就也会好了。为了我们的伙伴,同是祖国的花朵,我们要以身作则,在他们面前做好好榜样。
列宁八岁时,有一天,在姑妈家玩耍时,不小心打破了姑妈的花瓶,姑妈会到家看见了,便把孩子聚集到一起,问:“是谁打碎了花瓶呀?”小列宁出于害怕,就与其他孩子一起数:“不是我!”后来,列宁的母亲知道了是他干的,却不对他说,只是每天给他讲关于诚信美德的故事,有一天,母亲讲到一半时,忽然,小列宁哭了起来,他惭愧的告诉妈妈:“妈妈,对不起,我欺骗了姑妈,那花瓶就是我打碎的。”母亲耐心的安慰着列宁,她帮助他写了一封道歉信给姑妈,特地向姑妈道歉。后来,姑妈原谅了列宁,还夸列宁是个勇敢的孩子呢。可见,讲诚信,不仅沟通了人们的心灵,还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
人在社会上生活,总要面对各种诱惑,对此不怦然心动,不为其所获,虽平淡如行云,质朴如流水,但促进了别人对你的信任和你讲诚信的好习惯,这时多少金钱都买不到的呀!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两种学说的内涵
(一)诚实守信原则的概念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在民诉中使用的两种学说
首先,否定说。该学说最主要的论断是诚信原则是现代法制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立法水平以及司法能力还未达到这种程度。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民诉规则作为程序规则,更应该注重效率性和统一性而没有必要规定道德原则。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滥用权力和当事人虚假陈词现象严重,但是仅凭一个内涵并不确定的道德原则来进行规范,其法律的效力还是值得怀疑的。而且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权利的制约要怎样进行,当事人怎样才算遵守了诚信原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诚信原则的确立还是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次,肯定说。德国诉讼法之父赫尔维希认为,按照诉讼法的精神,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有真实的义务,这既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他们认为诚信原则既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也可以赋予法官一系列的权力,有利于民事诉讼突破原有程序僵化的牢笼,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现实基础
基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我们认为诚信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不能按照原有僵化的程序模式进行,民事诉讼的改革势在必行。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二)诉讼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需要诚信原则的确立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民事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民事纠纷的类型也日趋复杂。法律仅是一般概括的规定,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民事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诚信原则的确立正好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平衡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当事人权利上真正的平等而不仅是诉讼地位的平等。
(三)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的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不同法的领域具有“帝王条款”的美誉,诚信原则虽然是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但是随着实践的论证,其在公法与私法领域都具有适用的空间。民事诉讼中对于诚信原则的确立是对公正价值的确认和维护,诚信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民诉立法中已经被予以规定。此外,肯定说的观点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法官在解决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的时候也积极、频繁的适用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被拓宽,其法律地位日益提高。
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民事诉讼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诉法始终的基本规则,它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规范,还对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有力工具,是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一)对当事人行为的有效制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的胜利而进行虚假陈词和提供伪证的现象并不少见,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不正当的行使诉权,消极的履行诉讼义务。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和自相矛盾的陈述来影响法官对案件真实的判断。此外,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虚假的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进行有效的制约,规范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实质与形式上的统一。
(二)对法官行为的有效约束
法官是民事诉讼活动中中立的一方,必须本着不偏不倚的态度,对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做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判决结果。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现实生活的多变总是和法律的稳定性相冲突,法官就充当了两者之间的调和剂。在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可以从立法的宗旨出发,来合理的解决纠纷。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即法官必须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照科学的法律方法和公正无私的职业良心来推断案件的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为的有效制约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和法官之外,证人、诉讼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是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首先,诚信原则要求证人如实的提供证言,诉讼人不能超越和滥用权,和当事人伪造证据。其次,诚信原则还要求鉴定人和勘验人员遵守职业规范,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只有这样,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法官也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
四、民事诉讼法规定诚实守信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的主体
(二)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还只是在论证的阶段,我们在综合各国学说并且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首先,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此处是对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来讲的,他们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应该严格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其次,禁止举证的妨碍以及禁反言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诚信的原则真实的陈述自身的权利及要求,不得试图否认对方行为的有效性,并且不得对证人的作证进行干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证人作伪证。再次,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权利是一把双刃剑,若不加以限制的话也会导致审判权的滥用,损害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于司法的信赖。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
一、关于手机问题
二、关于诚信应考问题
接下来的几周内,各个年级都将迎来本学期的第一次考试,考试的意义在于检验大家开学以来的学习效果,也在于暴露出大家在学习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便老师采取有效措施查漏补缺,所以说,考试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促进大家更好地学习。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要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只有成绩真实,才能暴露缺陷,才能更有利于大家的发展。一旦成绩失真,就会掩盖问题,就会造成一种虚假现象,从而受害的还是我们自己。所以,在这里,我提出倡议,希望大家端正考风,诚信应考,拒绝作弊,拒绝虚假成绩。我们宁要真实的低分,不要虚假的高分。
三、关于校长信箱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吉林省,白城市137000
摘要: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涉汇活动已成为部分企业、居民日常经营活动和金融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涉汇主体合规经营,逐步建立良好的外汇信用秩序,有助于提高主体监管效力。
关键词:经济发展货币政策外汇管理
一、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背景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均在致力于诚信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成为时代的要求。涉汇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和个人)因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国外主体,关系到我国的整体形象问题,因此对其诚信活动、诚信经营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其诚信档案可以动态收集涉汇主体的信用信息,有利于规范涉汇主体诚信经营活动的基础。
二、外汇管理的现状
(一)“外汇登记”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但现实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到位后,因没有收付汇业务而不进行外汇登记年检,存在享受了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义务的现象。
(二)管理分散形成不了合力。现有的外汇管理系统功能强大,但各个系统较为分散,不能充分发挥系统数据仓库的功能,缺乏对监管主体综合描述,不利于对涉汇主体整体管理和评价缺乏效率。
(三)管理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待提升。由于管理部门之间没有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部分没有外商投资身份的外汇投资企业却继续得到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支持。
三、操作设想
四、现实意义
(一)健全外汇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利用企业征信系统提高涉汇主体规范贸易收支行为、提高外汇年检率和年检质量,可以有效堵塞监管真空,杜绝不规范企业的不轨行为;摸清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关键词:诚信缺失社会诚信建设政府作用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