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综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主持所务工作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热点问题研究成果展望

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概述

(一)学科创建阶段(1978-1992)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学科创建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简称“法学所”)地位特殊。以郑成思为代表的法学所的研究人员不仅从理论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和研究,还具体参加了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修改等工作,为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了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法律意见。如学者所评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所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术研究的历史,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史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2]。

大学是学科创建和发展的主要基地;没有大学批量的人才培养一门学科是难以发展的。这一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中的学者借助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相对发展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人才培养纳入了这些学科的建设中,比如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在国内首开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之先河;同年,佟柔主编的国内第一部民法教材《民法原理》于1982年出版,其中即包含郭寿康撰写的“智力成果篇”(即“知识产权篇”),是国内第一部包含知识产权专论的高校法学教材。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1985年成立知识产权教研室,培养“专利与科技管理”第二学士学位生、“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知识产权法”专业辅修双学士学位生。这些以各种名义培养出来的人才此后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独立发挥了作用。

(二)学科发展阶段(1992-2000)

(三)学科成熟独立阶段(2000至今)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从启蒙到学科成熟,30年来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建设方面蓬勃发展,在理论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老一代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创建功不可没,而目前一批中青年学者走上教学研究岗位、成绩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骨干力量。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在走向成熟之际,后继有人、前景光明。然而,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出现内热外冷的迹象,即内部各种学术交流思想碰撞十分频繁、但与外部各学科的交流互动却不甚理想。这可以从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界对改革开放30年的学术史进行的总结中看出来:因种种原因,关于法学教育研究30年的小结中均没有专门撰写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科创建和发展的内容[4],这与知识产权法学在当今我国法学研究和教育界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二、知识产权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一)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

1、关于“知识产权”的称谓、含义

对于“知识产权”一词的含义,由于国际上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在我国学术界至今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说法,争论颇多。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此说早先见于1984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张友渔主编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其对“知识产权”的解释是:“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赵中孚撰写)”。之后,代表性的观点包括:“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7]”;“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8];“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9],等等。

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名不符实,因此应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三类权利[10]。

2、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

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不宜放在民法典中,因为现代知识产权法技术性强、变动频繁、国际化趋势显著,其规范内容难以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如郑成思教授赞成“法国式的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的分立”[11]。不约而同地,民法学界的梁慧星教授也持知识产权法无必要规定在民法典中的观点,在其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未列知识产权一编[12]。

但相反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都应放进民法典,且单独成为一编,如“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应该被纳入物权编作为无体物规定。因此,我们的民法典草案把知识产权放在紧接物权编的一编加以规定,把它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昭示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的联系,也可以揭示两者的不同[13]。”

3、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问题

4、权利穷竭及平行进口

5、权利冲突

1、数据库(databases)的保护

2、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像任何一次复制传播技术的革新一样给著作权法的实施带来了冲击。在数字或网络化生存成为人们基本生活方式的今天,有许多涉及计算机复制和网上传播的行为需要在著作权法中确定其性质;因此理论上的探讨十分必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在此领域的研究起点和成果上都不低于国际上和其他国家。针对计算机网络数字传输的著作权问题的研究早在9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了;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概括和总结,认为在数字传输中,暂时存储不同于存储在硬盘或软盘内的复制,数字传输也不同于发行或出租[35];同时,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有学者提出应把保护水平保持在适当的程度,以使公众能参与作品的完善甚至再创作,在更高层次上享用人类智慧的成果,并提出了限制网络上作者精神权利的具体尺度[36];还有学者具体探讨了“电子创作”问题[37]和作品的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问题[38]。

总的来说,我国学术界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所持的主流意见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在网络环境下仍然是有效的;但是,鉴于网络环境造成的权利人难以控制作品的复制传播的事实,原有的法律措施需进行某些调整以适应各方的需要。比如,引入针对网络服务商的“第三人责任”、技术措施的限制与反限制、集体管理制度的应用,等等。

(三)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

“反假冒”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有的一个核心概念;针对“假冒”商业性标识现象的规制,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常有交叉与重叠。郑成思教授很早就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商标法的关系,并结合外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44],提出了反不正当竞法“附加”或“兜底”作用的观点。此外,有人对“反向假冒”属于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问题发表了意见[45]。

另外,无论在商标法还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假冒一般是针对有知名度的商业性标识,因此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讨论的议题,针对驰名商标保护方式、认定程序以及异化等问题都有论述[49]。理论上的探讨对实践的作用体现在2009年4月刚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显然,人民法院采取了主流性的观点,对民事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的诉求持逐渐保守的态度。

(四)专利法领域的讨论

专利领域其他方面的一些探讨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比如对“问题专利”现象、外观设计制度、专利法上各程序的优化、遗传资源披露制度、专利实质要件及侵权判断标准等方面的研究。从2008年底我国《专利法》的修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专利领域诸问题的研讨成果是具有实践意义的。

(五)传统知识保护与知识产权

(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

结语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趋势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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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载《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2]李顺德:《九层之台,起于累土》,载《知识产权与改革开放30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2月。

[3]198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理论研究会入选论文奖”,1989年2月11日《经济日报》转载。

[4]比如李林主编:《中国法学30年:1978-200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舒扬主编:《中国法学30年》,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张文显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以上几本书中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内容基本没有或在民商法学发展的有关阐述中简单带过。

[5]参见郭寿康主编:《知识产权法》第2—3页的介绍,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

[6]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

[7]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

[8]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

[9]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0]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11]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法学”,载罗豪才、孙琬钟主编:《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第337-37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大纲”,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13]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14]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15]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16]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关系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17]姚欢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18]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19]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郑成思:“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年第4期。

[20]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41页。

[21]比如姚欢庆:“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兼论知识产权法的有关理论”(硕士学位论文)1996年;王春燕:“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穷竭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等等。

[22]比如张今:“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法商研究》1999年3期;马强:“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研究”,《现代法学》2000年1期。

[23]张永艾:“:商标权穷竭原则质疑”,《政法论丛》2004年第1期。

[24]刘春田:“‘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中国专利与商标》1998年第3期。

[25]周焕润:《合理限制著作权人对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中华商标》1997年第4期;曹新明:《让同一知识产品最大限度发挥价值》,《中华商标》1998年第5期。

[26]吾言:《浅议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中国专利与商标》1998年第2期。

[27]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8]郑成思:“对21世纪知识产权研究的展望”,《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9]曹新明:“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李永明、张振杰:“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30]侯淑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辨析”,《知识产权》1999年第1期;陶鑫良:“权利冲突、权利平衡和协调——上海召开〈张小泉〉案专题研讨会”,《中华商标》1999年第5期;林千多:“论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载《中华商标》2003年第10期;伍健:“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华商标》2005年第11期。

[31]如潘伟:“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中华商标》2001年第8期;宿迟:《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谭筱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判例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等等。

[32]董炳和:“论数据库特别保护”,载《著作权》1998年第1期。

[33]薛虹:“数据库保护与反垄断”,载《知识产权》1998年第3期。

[34]李扬:“试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36]薛虹:“网络空间的精神权利保护”,《著作权》1998年第3期。

[37]张平:“关于‘电子创作’的探析”,《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

[38]董炳和:“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著作权》1999年第3期。

[42]具体事例指:网民胡戈将电影《无极》中的画面进行剪切和重新组合、加入了一些其他的画面、并对其重新配音,从而形成一部以《无极》为基础、但却与《无极》的剧情、结构、主题根本不同、具有滑稽讽刺意义的短片,最后将该短片上传到互联网的行为。

[43]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1期;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44]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法学》1997年第6期;“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与重叠”,《中国专利与商标》1998年第4期;“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

[45]郑友德、刘平:“试论假冒与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1998年第1期。

[46]张乃根:“试析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

[47]吴登楼:“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

[48]何祥菊:“商业外观的保护——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1期;钱光文、孙巾淋:“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为中心”,《知识产权》2009年第1期。

[49]郑成思:“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知识产权》1995年第3期;邱剑:“驰名商标及其保护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任自力:“论驰名商标的淡化及反淡化保护”,《知识产权》,1996年第5期;张今:“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普翔:“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界定的思考——兼评修订后的《商标法》,《中华商标》2002年第1期;龚恒超:“驰名商标认定实践中的异化现象及其治理——在驰名商标认定理论框架基础上的讨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5期;袁杏桃:“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重构”,《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12期,等。

[50]朱效亮:“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发展”,《中外法学》1992年第2期;姜天波:“美国商业秘密法评要”,《当代法学》1992年第4期。

[51]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问题”,《知识产权》1995年第5期;陈立:“商业秘密及其刑法保护”,《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邢雨:“侵犯商业秘密罪及立法完善”,《行政与法》2000年第2期。

[52]孔祥俊:《商业秘密法保护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戴永盛:《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53]单海玲:“论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主流理论:保密关系学说与财产权论”,《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54]如郑万青、姜文鹏:“简论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知识产权》2001年第2期;蒋红珍:“专利保护——电子商务网络创新的必由之路”,《知识产权》2001年第5期;张平、卢海鹰:“从拒绝保护到大门洞开——纵论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黄毅、尹龙:《商业方法专利》,中国金融出版社;郎贵梅:《专利客体的确定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等。

[56]冯晓青:“专利权的扩张及其缘由探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57]刘华:“国际专利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58]郭寿康、左晓东:“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林秀芹:《TRIPS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59]陈丽苹:“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许春明、单晓光:“‘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由ITC飞利浦光盘案引出”,《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张伟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

[61]见王鹤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folklore)的立法模式思索》,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62]如龙文:《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011439号;刘银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网址www.chinalawedu.com。

[65]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编:《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

[66]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参见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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