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以及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在立法层面,我国专利制度已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说。
“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适应加入上述国际条约的需要,有必要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上述负责人说。
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
同时,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明确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为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决定》完善专利审查制度,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要求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
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将发出通知、作出决定的期限由4个月、6个月分别调整为2个月、4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增加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完善复审制度,为依职权审查留有空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
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
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
系统提升专利保护水平
为与海牙协定相衔接,《决定》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并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将更好保障创新主体权益,促进创新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教授崔国斌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改,对于落实专利法的修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则的落实、延迟审查制度的引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程序与国内程序的无缝衔接、优先权制度的完善等规定,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申请环节的细化规定,也为行政部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提供有力工具。”
“在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这部承载了丰富内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经过充分酝酿终于在合适的时机颁布,相信必将为专利法的充分实施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新的助力。”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唐素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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