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转化方式的问题不少,本文就读者提出的4个有关成果转化方式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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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向科技人员支付股权
问题一:事业单位D的一件专利技术成果转移到E企业转化,E企业给予该专利的发明人一部分现金一部分股权。其中,现金部分是以专利技术转让方式支付还是按照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再转让股权支付?
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二十七)——如何同时给予职务成果完成人现金和股权?》(《科技中国》2022年第4期)一文对此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推演,从中可找到一条既可行又便捷的路径。该问题从以下4个方面简要解答:
(一)问题解析
从该问题线索看,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D单位将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给E企业,原则上E企业不可直接向该专利技术发明人支付现金和股权,因专利发明人不是该专利的权利人。
二是E企业支付股权,涉及该企业的价值如何确定?支付的股权从哪里来,是来自增资扩股方式还是股权转让方式?
(二)可采取的做法
在明确上述情况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一是D单位将专利技术转让给E企业,取得现金收入后,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给予发明人现金奖励,发明人取得现金奖励后,拿出一部分现金购买E企业的股权。
三是D单位将专利技术赋权给发明人,发明人将赋权专利技术转让给E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须约定E企业部分支付现金,其余部分支付股权,并明确股权数量及其价格。
(三)操作流程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办理的手续还是比较复杂的,既要遵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规定。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的操作程序更简单一些。
如果按照第三种方式操作,须按照以下4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D单位向专利技术发明人赋权,发明人取得部分或全部专利权。
第三步,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后,如是增资扩股的,则根据技术转让合同,E企业股东之间按照约定的增资扩股方案及入股数量、单位价格及金额,签订增资扩股投资协议;如是股权转让的,则须先经其他股东同意,再按照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由该股东与发明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步,E企业召开股东大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做出让发明人成为股东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税收政策
如果采取赋权方式操作的,发明人以赋权专利权进行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可以适用财政部等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享受个税递延纳税优惠。属于发明人从D单位获得股权奖励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
综上所述,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科技成果转化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企业提出的诉求,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满足。
问题二:甲高校以一项科技成果许可乙企业使用,乙企业提出,甲高校不要将全部许可使用费拿走,希望将部分许可使用费投入到乙企业,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本问题与问题一在支付方式上有相近之处,即同时支付现金和股权。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投资方式
甲高校可以先以科技成果许可乙企业使用,再从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投资乙企业。具体做法是:甲高校与乙企业签订科技成果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费乙企业部分以现金支付,部分以股权支付。以股权支付的部分,由乙企业(或股东)与甲高校签订投资协议,再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股权登记在甲高校名下。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股权支付,甲高校均可按规定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果甲高校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也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不过,一些地方探索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
(二)涉及因素
乙企业要求甲高校以部分许可使用费投资,须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一是甲高校须给予科技人员奖励;二是乙企业要求甲高校对其进行投资的初衷。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甲高校应当对为完成、转化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即从获得的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如果许可的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有证知识产权,则科技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可以享受财政部等《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乙企业希望甲高校和科技人员成为其股东的目的,是为了深化双方的合作,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还是为减少现金支出压力?笔者认为应是前者。
(三)可行的做法
为使分析更具操作性,假定:甲高校许可乙企业的科技成果是专利等有证知识产权;甲高校须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乙企业希望甲高校或科技人员均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操作办法之一:
一是双方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约定乙企业一部分支付现金,一部分支付股权(折算金额=股权数量×股价)。
对于支付的股权,来自于乙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或者从其他股东转让,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投资手续,包括投资各方签订投资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采用这一做法的,甲高校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既不能适用财税〔2018〕58号文规定的减计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也不能适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是双方签订技术许可协议,乙企业向甲高校支付现金,甲高校再从技术许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购买乙企业股权。
好处是甲高校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以享受财税〔2018〕58号文规定的个税优惠政策,但问题是,甲高校以现金投资乙企业不符合中发〔2015〕8号文规定。如果甲高校不参与乙企业的投资,不成为其股东,则这种做法是可行的。当然,乙企业很可能是希望科研人员成为公司股东。
三是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
采取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有一定困难。如果当地政策允许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但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既不可享受财税〔2018〕5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也不可享受财税字〔1999〕45号文和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股权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甲高校与乙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协商确定。总的来讲,企业提出的诉求,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框架内,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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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现金股
答:本问题的焦点是研究所的技术管理人员可否以现金进行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作以下回答:
(一)可行,不违反国家规定
(二)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有利于B公司的发展
技术股对科技人员有较强的正向激励作用,但负向激励不足,科技人员没有投入真金白银,有之当然更好,失去它不会觉得很惋惜,因而不会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其他投资人也会因科技人员没有投入现金,不尊重甚至侵犯技术股股东合法权益等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科技人员与其他股东一样,都投入了现金,科技人员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投资者也会尊重其合法权益。所以,科技人员投入一定比例的现金,有利于B公司股东之间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因而更有利于B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三)国家发文推广“技术股+现金股”,可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但不包括管理人员。国办发〔2018〕126号文推广“现金股+技术股”股权持有方式,弥补了管理人员不能参股企业的政策空白,使管理人员以现金投资企业有了政策依据,单位也有审批依据。单位批准同意管理人员参股,属于符合国家规定,也就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十八号)等处分情形。
可见,国办发〔2018〕126号文的改革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一是充分尊重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贡献,可激发管理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是推广管理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符合许多企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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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
问题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开放许可还比较陌生,请问,采用专利开放许可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要回答好本问题,要先从开放许可的内涵及其条件和程序讲起。
(一)开放许可的内涵
(二)实施开放许可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实施开放许可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这是一种要约,须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是专利权人“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不是特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该专利的,即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获得专利实施许可。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意思表示”的一个要件。
三是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即《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这是“意思表示”的另一个要件。
为支持专利权人实行开放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三)开放许可的优缺点
开放许可是一种明码标价、一视同仁的比较便捷的许可方式,省去了谈判环节,减少了交易成本,让被许可人有机会以较低成本获得专利实施许可。这是它的显著优点。
开放许可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科研人员参与度不高,会影响其积极性发挥,有可能存在后续技术支持不足的问题;二是不同单位或个人对专利转化的能力不同,有的强有的弱,实施能力强的,专利实施效果会更好,实施能力弱的,会影响专利的有效实施。其后果是专利得不到有效转化,其价值得不到充分实现。
(四)开放许可的难点
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专利是可以实施的,即技术成熟度高,对被许可人的实施能力没有要求或不作限制;二是可以确定“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许可使用费定得过高,被许可人不感兴趣,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少;定得过低的话,专利权人获得的许可收益会较低。
综合上述分析,采用专利开放许可,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不是任何专利都适合采用开放许可,而是对于那些技术比较成熟、有广泛适用性且已有较好实施基础的专利,可采用开放许可方式;第二,定价要合理,过高或过低均不妥;第三,设定条件要适当,过高或过低均不妥。
国家层面也是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2022年5月11日印发《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48号),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以推进该项新制度平稳落地。
从上述3个方面4个问题的解答看,实操中情况千变万化,没有一个问题可以直接套用现行的政策法规规定,但万变不离其宗。要将复杂的情况进行分解,并运用现行的政策法规规定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