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例6篇

一、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

(一)合同书面形式问题

(二)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本身所独有的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也可以称之为技术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的制作、输入、保存、传输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系统错误或者技术错误,由此所导致的法律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方面,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导致合同信息表现不真实,甚至出现了合同损害,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三)数字签名问题

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

三、结语

[参考文献]

[1]钟雨果.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以淘宝规则与合同法比较案例分析[J].商,2016,01:234.

[2]张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6,09:100-102.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苏丽琴。电子商务法。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各种医药贸易的活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规模,但毕竟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具有不同于传统医药贸易活动的特殊性,它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社会规则之间必然发生冲突。总体看有关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1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动电子商务有序发展和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任务。世界各国已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法制建设的问题。1997年7月,美国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8年10月英国政府发表了《电子商务一英国的税收政策》;1997年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1999年,经合组织公布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导方针。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欧盟委员会制定的《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纵观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内容还是侧重于对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的立法。虽然近年来在电子合同、网上交易数据的证据效力、电子支付和特殊行业的交易规范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工作,但在诸如网上交易数据的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救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方面都还是空白。

2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还存在种种法律制度瓶颈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7月和2005年9月先后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后继的一系列补充通知等法规文件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这两部法规从市场主体准入方面、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方面、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由于受到整体法律环境的限制和立法者本身特点的制约,决定了这两项部门规章并不能解决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所有问题[1]。

2.1医药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网络这一虚拟的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者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与在其网站上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人之间,其与进入站点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该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承担怎样的责任,受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如何救济,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2.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3电子合同问题网络交易中,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者其他电子介质中,而这些记录方式容易被涂抹、删除、复制、遗失,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

2.5网上税收的问题从网络交易的客观实际来看,由于其逐步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交易,造成了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的税金。在互联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2]。

2.6网上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开放的网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如何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成为医药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营销风险管理法律框架

一、引言

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管理。为了完成这一研究成果,我们设定了如下具体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模式;识别、评估和分析法律风险;研究围绕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法律法规现状,提出一种方法来提升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管理。

二、法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广泛应用于各种经营活动之中,当前,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在飞速发展。法律风险不是孤立的,还会受到其他的商务和技术风险的影响。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采用了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估、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该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法律风险措施改进与评价这样一个五步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三、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分析

企业从事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有:销售合规性、知识产权、网络营销、信息安全和数据资料保护。

(一)销售合规性

另外,在产品配送和服务方面违规可迅速成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让企业失去客户信任、遭受财务损失甚至在市场上丧失信誉。

(二)知识产权

对于知识产权,企业要从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方面,必须确保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有一套程序来监管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不受侵害。

(三)网络营销

营销是商务活动的核心,营销有助于品牌认知、创造收入和产生客户群。企业在营销的时候,要保证所有的营销活动是合法的,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

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通过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社会媒体等工具开展营销。不同企业的网络营销策略不尽相同,但无论网络营销策略包含何种具体网络营销方式,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消费者行为。

(四)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确保商务通信的安全及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是保持竞争优势的要素之一。商务信息被人知悉,就可能丧失商机,因此首先必须保证信息除了发送方和接收方外不被其它人窃取,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其次还要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能被篡改,保证商务信息的完整性。此外,商务信息的发送方要能够确认接收方的身份,确保交易方身份的真实性。最后,双方对于自己的信息不能抵赖,确保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四、一种法律风险管理方法

前文中,我们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和评估,指出了法律上需遵从的方面,本节我们提出一种方法来制定、实施、监测与评价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其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制定一套标准的规程以确保合规性。按照这套规程,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之前先要完成核查表,确保法律规定得以满足。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可使企业内部信息处理更加高效,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有效促进守法要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成熟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解决方案,如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技术支持主管要确保企业内使用的信息系统是合法的。通过使用合法的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对业务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利于明确责任和提高效率。

再次,企业还可以引入员工激励系统,来激励那些达到最低合法要求并使企业业务活动不受潜在法律风险影响的员工。激励可以以奖金、礼物、积分等形式来体现,最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给员工以认可和欣赏。

五、结论

法律风险管理当前正处于初期,但是其发展演进非常快。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面临的风险。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需要有一套风险管理策略,这是非常重要的。

未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法律还在演进,新的技术进步会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法律保护的新需求。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全球贸易和营销,保持法律的协调和一致性将会给企业一个公平的平台。

论文关键词B2C电子商务立法必要性

伴随着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且这种模式已日益发展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业态也更加趋于多元化。目前中国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络这种更加低价、快捷的线上购物方式,再加之国家扩大内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京东商城、VANCL等B2C网站的崛起和加速发展。

二、B2C在中国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B2C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计算,2014年我国B2C交易将达到5917.28亿元。同时,B2C迎来投资和上市热潮,各类企业纷纷抢滩B2C市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2]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网上购物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其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三、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址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风险较高

实施电子商务后,零售行业的资金收付比较零散,不易于管理,传统零售行业财务管理都是内部网,信息不对外流通,而实施电子商务后,互联网是开放式的,财务数据会受到网络病毒的破坏、泄密,网络在线支付的安全问题也是零售行业需要考虑的。财务数据信息数字化,不再需要签字、盖章等传统审核手续,电子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加上网络信息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审计取证困难,从而加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我国物流体系发展尚不完善,物流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零售行业产品的配送流程也从原来的少批次大量变为多批次小量配送方式,配送成本的选择和制定都加大了物流配送风险。

(二)缺乏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

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后,原有的财务监管制度需要不断完善,部分零售企业自身内部监管不到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及时,无法建立有效的信息监管系统,对资金的预算管理也不重视,预算执行监管力度不足。同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零售行业经济业务往来较多,虚拟作假的可能性较多,外部审计无法获取准确考证,监督较为困难。

(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完善

(四)缺乏电子商务专业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观念的转变和专业技能的提高是传统零售行业有效实施电子商务的保障,需要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程序、财务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实际上零售行业的财务人员复合型人才较少,电子商务财务管理理论基础薄弱,对业务流程的掌握程度不够熟练,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程度较弱,无法进行有效的财务决策、控制及战略性管理。

三、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财务管理的完善策略

(一)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1.资金集中化管理。应加强资金集中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零售行业电子商务资金流系统,网上支付是零售行业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关键,建立安全的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整合供应商、客户、其他第三方的信息资源,合理调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经营效率。提高网上交易与结算的速度,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扩大零售行业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加大市场占有率。

2.企业信息化管理。增加企业信息沟通效率,整合企业内外部财务信息资源,大力发展基于网络和客户端网络财务软件,增加网上银行的开设,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防范系统,采用高效的防火墙技术,加强财务核心数据的备份处理,定期对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提高财务人员财务信息安全意识,对财务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减少财务管理风险。

3.物流配送与传统财务管理的衔接。做好物流配送与传统财务管理的衔接工作,创建一流、专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物流配送平台,选择合理的物流公司,有效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加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不确定因素的保险理赔,减少零售行业的财务风险。加强物流跟踪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及时的退换货售后物流服务,提高企业信用,扩大企业销售规模。

(二)加强财务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做好事前财务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反馈工作,实现电子商务各个环节的有效链接,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职位晋升、年终奖金相挂钩,提高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意识。加强外部审计工作,加强政府和社会大众的监管力度,减少虚拟经济业务行为的发生。

THE END
1.网购欺骗消费者如何赔偿法律快车提醒,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赔偿标准遵循“三倍赔偿”原则,即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该金额低于五百元,则直接赔偿五百元。 https://www.lawtime.cn/zhishi/a4504396.html
2.第2章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第2章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网络技术企业网站可以发布药品信息不 药品批发企业网站可以发布药品信息不 行业协会的网站可以发布药品信息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222/7155121141004065.shtm
3.聚焦《电子商务法》北大法律信息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请点击法规名称,登录到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查阅全文。 电商法的八大亮点 电商法的八大亮点 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这部历经坎坷的《电子商务法》终于落地了。从一审稿《电子商务管理法》至四审稿《电子商务法》,涵盖...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624
1.警惕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法院以案释法发布防骗贴士...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和“霸王条款”有关的案例,四中院以案释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网购陷阱。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zhuantizhuanlan/fengxiantishi/zuijinfengxiantishi/202411/t20241119_346184.html
2.网络购物市场的现状和趋势的调查报告(精选9篇)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有关网购的法律法规,对诚信缺失的商家进行惩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商家应该竭力提高产品的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比如在引进严格检验,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商品分类。网上商家应该完善商品的信息,对商品进行合理的分类,使进行网上购物的网民能够轻松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https://yjbys.com/diaochabaogao/562840.html
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篇(全文)如在广告业发达的英国,有40多个法律、法规中涉及广告的内容,禁止对产品和服务作欺骗性表述,特别是对医药广告的规定比较详细。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广告法》,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法》等特别法中也有对虚假及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的法律规制。https://www.99xueshu.com/w/ikeyfpelu0qz.html
4.国内电子支付市场探讨与研究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https://blog.csdn.net/alldj/article/details/4016899
5.关于消费者退货有哪些规定,商家不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违法吗消费者维权一直是我们法律关注的一个重点,每年都会有无数的消费者侵权的案件发生。随着网络的快节奏发展,现在更多人是倾向于网上消费和虚拟消费,对于这一块的维权难度是比较高的,今天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网购消费的一些最新法律知识。 网购七日退货,无理由有条件 ...https://mip.66law.cn/topic2012/xfzthynxgd/
6.防诈骗安全教育知识大全总之,加强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对大学生进行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大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自我保护等意识迫在眉睫,对大学生开展财商教育和反欺诈意识培养刻不容缓。 十三、常见的街头诈骗手段 1.“多次乞讨”行骗 “多次乞讨”行骗通常是一男或一女带个小孩,遇到路人就上前说,钱丢了,没...https://www.ruiwen.com/ziliao/anquan/7426902.html
7.利益分析(精选十篇)综上可知, 网购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网购的各项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追逐网络购物, 网购者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网络购物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问题。商品的质量问题, 损坏赔偿...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i32n272.html
8....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法规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A. 传输治理 B. 互联网治理 C. 金融治理 D. 网络治理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https://www.shuashuati.com/ti/41741eeb29fb4893a096094f1eaab2ad.html
9.淘宝刷好评属于什么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对于淘宝刷好评这件事,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营销方式,商家为了赢利不得以才会这样做;而有的人认为这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必须遏止等等诸如此类。卖家网认为两种说法都有它自己的道理,一个是站在卖家的角度说话,一个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那么刷好评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行为呢?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https://www.maijia.com/article/476364
10.爱网购的济宁人注意了这部法律将于明年起施行《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https://m.jnnews.tv/jining/p/2018-09/03/665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