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撤回其诉讼请求,应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三、视同撤诉的情形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3、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在起诉后如果不是原告主动撤诉的,而是因为原告不交诉讼费或其他情况视同撤诉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因为视同撤诉的情形也比较特殊,如果原告已经决意通过起诉维权的话,那原告自己也要配合法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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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科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并获得“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杨玲律师理论功底扎实,视野开阔、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人身侵权等)、刑事辩护。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办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赖好评。杨玲律师坚持在专业领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