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医保用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赔”
“扣除10%的非医保医疗费用”
……
事实是否应当如此呢?
我们来看2个案例
简要案情
蓝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蓝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蓝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公司主张,对刘某住院期间使用的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以及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应当扣减,应在医疗费总金额核减交强险份额后按照10%予以扣减。
法院审理认为
在法官的释明下,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电子投保单、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邱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掉头,与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邱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主张,张某的医疗费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扣除10%非医保用药,该部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己就免责条款特别是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免赔的约定向投保人邱某作了提示和说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费项下的规定,医疗费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可在医疗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的10%范围内扣除,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商业险赔付范围,由侵权人负担。邱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于保险公司主张案涉医疗费在商业险范围内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在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常会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不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对该抗辩主张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存在扣除非医保费用的约定,且保险合同条款已经交付投保人。该约定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形式存在的,保险公司还应当证明其已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主张扣除的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非医保医疗费用的具体金额,非医保医疗费用金额比例超过总医疗费用10%的,按10%扣除;不超过10%的,按实际金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