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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8民终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
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2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某某、潘某某未作答辩。
叶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潘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17238.70元。其中医疗费145195.28元,后续治疗费21600元(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叶某某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12000元,两年抗癫痫费用400元/月×24月=9600元),误工费39479.40元(146.22元/天×270天),护理期23241元(154.94元/天×1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40元/天×45天),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护理人员住所费4277.23元(依凭据),交通费2060元(酌定),残疾赔偿金99393.84元(399442元/年×12年×21%,颅脑损伤的残疾赔偿金将另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酌定),车损500元,合计362346.75元。按责后潘某某应赔偿其217238.70元。二、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潘某某、保险公司负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