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对经由海路在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运输的货物所进行的保险。这种保险旨在为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对经由海路在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运输货物所进行的保险,是为了弥补货物在此运输过程中,因遭受危险造成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属于财产保险范围,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通过海轮航行于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包括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以及货物的外包装。
海上运输保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保险种类,如按保险价值分类、按保险期限分类等。但对物流企业、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较为重要的保险种类为:
主要险别是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即单独海损不赔,该保险负责赔偿范围包括:
(2)水渍险即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该险种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出口方的索赔应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单证。进口索赔应提供进口发票、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在最后目的地
与委付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的损失可能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所导致的,所以被保险人既有权根据保险单要求保险人对损失进行赔偿还可以要求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保险人和责任人的双重赔偿而得到超过损失的不当得利,保险人都会在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要求被保险人将其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自己,此时保险人就代替被保险人获得了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这种保险操作就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
被保险货物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未达到实际全损,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对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的赔偿方法对损失全额赔偿。
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将具有残存价值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都转让给保险人,才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这就是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