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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40小题,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每题1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B)
A.英文字母顺序
B.卖方承担义务大小
C.交货方式
D.交货地点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A)组。
A.四
B.五
C.六
D.三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B)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A.9
B.13
C.15
D.11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D)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B.11
D.13
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C)。
A.CIF
B.CIP
C.DDP
D.DDU
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D)。
B.FOB
C.DAF
D.EXW
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A)。
A.EXW
D.CIF
8、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C)
A.货交承运人
B.货交收货人
C.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D.货物到达目的地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B)原则。
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A)。
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1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D)
A.卖方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买卖
D.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D)予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
B.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D.合同的成立
1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对(B)予以规范。
B.合同的成立
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B)。
A.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
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C.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
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16.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
A.可以撤回
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销
A.要约
B.反要约
C.要约邀请
D.新要约
18、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是(C)
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
C.《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国际货协)
D.《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
19、《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D)。
A.过失责任制
B.严格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
D.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0、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共同海损属于(B)
A.共同损失
B.部分损失
C.全部损失
D.单独损失
21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单据是(B)。
A.商业发票
B.提单
C.空运单
D.铁路运单
A.对货物质量或包装情况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
B.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特性等不详
C.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
D.外包装有油渍和水渍
23按收货人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的提单是(D)。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空白提单
D.指示提单
24淡水雨淋险属于(C)的承保范围。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特别附加险
2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B)。
A.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
B.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
C.A舱乙批货物属共同海损,B舱货物属单独海损
D.A舱乙批货物属单独海损,B舱货物属共同海损
26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公司应投保(A)。
D.一切险加战争险
27.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A)。
A.部长级会议
B.总理事会
C.部长理事会
D.成员国代表大会
28.世界贸易组织(D)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B.秘书处
D.总理事会
29、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D)。
A.进口国采取的影响货物进口的边境措施
B.进口国采取的影响货物进口的国内税方面的措施
C.征收进出口关税和国内税的方法
D.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措施
30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C)
A.专利法
B.商标法
D.专有技术
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B.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年
C.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5年
D.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0年
32、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它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D)
A.最惠国待遇
B.优惠待遇
C.差别待遇
D.国民待遇
33.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C)
A.加强合作
B.经济建设
C.觅利
D.促进发展
3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A)
A.1945年
B.1950年
C.1933年
D.1980年
35.亚洲开发银行行址设在:(C)
A.东京
B.北京
C.马尼拉
D.曼谷
36、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议是(C)
A.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B.世界银行协定
C.巴塞尔协议
D.牙买加协议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WTO
D.经济合作开发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
1、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D)
A外方投资在经营期间可以撤回并自由汇出
B外籍职工工资可以自由汇出
C外方投资不得超过50%
D外方投资不得低于25%
2、以下贸易术语中,属于装运合同的术语是(BCE)
AEXWORK
BCIF
CFOB
DDDU
ECFR
3.根据UCP500,银行在审查单据中对(ABCDE)不负责。
A单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B单据有效性的实质审查
C货物状况
D合同内容
E买卖双方资信及履约情况
4.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ABCE)。
A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已订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B证明航空承运人接受了货物
C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
D代表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E计收运费的依据
5、采取外交保护时必须受到(ABC)条件的限制。
A受到不法侵害;
B国籍继续原则;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D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
6.巴西多利公司向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发出传真:“急购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巴西利亚,1994年4月20日至25装船。”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该公司的回电属于(ABC)。
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承诺
D有效承诺
7、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征是(ABD)
A外国合营者与我国出资者共同举办
B中外出资者共同经营管理
C其法律性质为契约式合营
D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E企业所得应向外国出资者所在国纳税
8.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或其银行或提单受让人乐于接受(ACE)提单。
A已装船
B收妥待运
C清洁
D不清洁
E指示
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ABC)属于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国企业
10.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ABCDE)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
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D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
E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11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是:(ABC)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C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12提单的种类有:(ABC)
A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B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C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3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ABC)
A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C外来风险。
14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是:(ABC)
A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
B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C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15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是:(ABC)
A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B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不足。有助于在新的国际关系中WTO成员权利义务平衡。新协议将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和增长,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成果开发利用。
C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
16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ABCDE)
A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B专有性
C可复制性
D地域性
17、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ABCD)
A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B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C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D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1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ABCD)
A货币汇兑险
B.征收或类似措施
C.违约险
D.战争与内乱险
E.其它商业风险
F.不可抗力险
19.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是:(AC)
A.市场准入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国民待遇原则
D.互不歧视原则
20、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指:(ABC)
A.储备制度的缺陷
B.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
C.美元享有特权
D.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7、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20、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四、问答题(每题10分)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那些
参考答案:
一、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要约人的,受要约人不知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它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三)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
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中同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二、数量条款
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的质量的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五、装运条款
六、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
八、检验条款
九、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ACTOF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十、仲裁条款
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几种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六)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
1支付手段
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
2付款方式
可分为两类三种:
(1)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
(2)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
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
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
(七)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
1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1)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2)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3)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
2检验权与复验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
(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
(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
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4检验标准与方法
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2)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3)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4)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
5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八)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通常认为,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这是应当预见的职业常识,不能算不可抗力。
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由一方的过失引起意外火灾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则视同违约,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如地震和海啸,无论如何防范也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
(九)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
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
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
(十)试述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
(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
(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
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
(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
(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
(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onapproval)或“准许退还剩货”(onsaleorreturn)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
(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
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十一)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十二)试述世界贸易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
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是:
(1)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
(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任何协定下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
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它们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在作为后两个机构履行职能时,由各自的主席领导,适用各自的规则程序。
3分理事会
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
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分理事会成员资格向WTO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并按履行职务需要召开会议。
4专门委员会
第一类由部长级会议设立,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履行WTO协定及总理事会授予的职能。
第二类由总理事会设立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还包括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肉类委员会。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委员会有义务保持与总理事会沟通,使其了解它们活动的情况,但总理事会及WTO其它机构的权力对这些委员会无约束。
第三类由分理事会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管理的所有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除《装运前检验协议》外都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监督各自协议的实施,服务贸易事会已设立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金融服务、职业服务谈判组随着这些具体服务部门协议的完成,将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5总干事和秘书处
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总干事的职责、任职条件由部长会议制定的规则确定,总干事根据这些规则决定工作人员的资格。
(十三)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
答题要点: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产地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
(十四)一、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十五)《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
答案要点: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原则的特点:
(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
(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
(十六)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那些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特征如下:
(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
(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五、案例分析题(两题25分)
(一)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三)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四)
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术语成交的合同,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
印度国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同。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或CFR术语成交,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六)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合同规定:在大米到达目的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大米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当阮氏有限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七)
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争议应由那些规则调整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该争议不属于《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
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八)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15分)
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