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保险制度下的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区分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十分必要,因为在海上保险中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赔偿方式和原则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保险人或第三人负责,赔偿根据是提单规定适用的法律,如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而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则由各利益方按其所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
综上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第一,从性质上看,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同属于部分损失;第二,有单独海损一定有共同海损,但有共同海损不一定有单独海损;第三,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单独海损以共同海损成立为前提。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第二,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价值按比例分摊;第三,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所以在衡量海上以及风险时,需要我国外贸企业认识海上保险业长期存在单独海损不赔条款,那么如何应对这一条款呢首先,我们从单独海损不赔制度的产生开始了解。
二、单独海损不赔制度的由来及法律性质
三、外贸企业在应对单独海损的策略与思路
首先,外贸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业务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因货物的内在缺陷导致损失,保险人在理赔的过程中会结合是否存在海上风险或者外来风险导致了船货损失,如果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发现存在货物的内在缺陷那么海难和货物的内在缺陷不会是共同导致货物损失的原因,保险人倾向于归因于前者,回避掉赔偿责任。其次,从当前的保险实践中可以看到,船舶的不适航,不意味着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赔偿,所以在此背景下,保险人可能会针对特定的货物或航线修改保险条款或提高保险费。最后,从实际操作中看,被保险人无需考虑货物是否能够抵抗合理预期航程中的天气和海况(风浪),无需就此对保险公司举证。那么要求我国外贸企业在应对此类损失时就应该提前做好预案,将损失原因,损失性质明晰划分,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综上所述,单独海损制度存在着合理性,短期内不会被取消,而且,在设定一个标准值的情况下,小于标准值单独海损不赔条款事实上是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合理考虑。在此前提下,单独海损制度也不会被保险制度取代。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它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将会逐步改变适应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