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河北分公司风险提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

阳光人寿河北分公司风险提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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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案例回顾

2015年2月,赵先生去医院检查时病例记载“肾衰”、“肾功能不全”;

2015年3月,赵先生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

2015年9月,赵先生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尿毒症等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实,赵先生在投保前已“肾衰”、“肾功能不全”,但其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既往病史,影响了公司核保决定。公司经过各方核实确认做出了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为了您进一步了解“如实告知”,以下四个常见误区需您注意:

1.“疾病已经治愈不需要告知”

2.“只有住过院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从未住过院,便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健康问卷询问栏填写的都是“否、无异常”。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甲状腺结节等,临床医学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但保险医学可能加费、除外或延期承保,甚至拒保。

3.“多年前的疾病不用告知”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特别询问消费者两年或五年内的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情况,部分消费者就认为只需要告知两年或五年内的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情况,殊不知,保险公司还会询问消费者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某些症状或疾病(健康告知书会列明具体症状或疾病种类),这项询问无年限限制。这意味着,多年前的疾病也需要进行告知。

4.“无需告知不良生活习惯”

例如,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长期大量抽烟、饮酒史等,虽然临床医学可能无需立即治疗,但是,购买保险投保时可能加费,所以也需要告知。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温馨提示每一位消费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都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一份有效合同是合同双方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必要基础。所以大家在购买人身险保险产品时,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让保险失去保障功能,为未来的理赔留下隐患。

河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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