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赔偿员工,这其实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公司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是签订了有瑕疵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呢,如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公司要不要赔偿二倍工资?
【经典案例】
李阳想开公司创业,看中了李雷肯干的品质,与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李雷作为乙方需要为甲方的李阳提供劳动,李阳支付报酬。
该书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①薪资水平:月薪6000元,于每月5号发放;
②工资调整:根据以后公司营收情况上调,但不能下降;
③福利待遇:每年12月份工资翻倍,提供免费住所,其他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法律法规执行;
④协议一式两份,签字有效。
签订协议后,李雷按约开始工作,李阳也按约每月向其支付报酬。
其后,李阳创办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李雷进行了协商,关于工资上涨方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再者李雷认为书面协议已经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李雷按照协议约定继续为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地点都没有变化。公司方也仍然按照6000元的工资标准向李雷支付月工资。
李雷心存不满,坚持干了5个多月,涨薪问题还是没能解决,直接撂挑子不干了,当日停止工作,次日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李雷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李雷与李阳最初签订的书面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认定公司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判令公司向李雷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206.9元。
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公司方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该证据证明双方一直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
公司方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李雷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公司一直按照协议履行,由此来看公司已经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性质认定。
从协议主体上看,乙方为李雷,甲方为李阳。李阳成立公司后,该公司继续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李雷工资,也就是说该公司对法人签订协议行为进行了追认,该协议实际上规定了公司与李雷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发挥了劳动合同的约束目的。
综合来看,可以认定该书面协议是缺少了某些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对双倍工资惩罚的情形规定,本案某公司与李雷的合作协议基本实现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功能,对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缺失有相应的赔偿规定,并非是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因此判决公司无须支付李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般来说,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该劳动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条款,实际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信息
需要注意公司与员工双方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公司的全称,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而主要负责人是除法人意外的能够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
■劳动者的姓名,应当是员工户口本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其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
2、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与员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下来的,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其中: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公司应当安排员工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从事哪几项工作,在什么地方工作,怎么提供劳动,包括应达到的质量、数量指标等;员工工作的具体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而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对于休息休假的规定,包括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5、劳动报酬
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计算方法,且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法定强制险,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司及员工都要参保,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员工约定为由,拒绝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公司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要采取各种措施。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为使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保证生命健康不受伤害,公司应该要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如,劳动合同中可约定劳动纪律,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但要注意,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如,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部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定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②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双方可以对缺失的部分进行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无效,也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乏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因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虽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如果内容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身份、工作期限及报酬、福利待遇等实质内容有明确约定的,并实质按照约定履行的,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无须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司法实践中,是根据内容来判断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企业要承担不利风险。也就是说尽管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公司就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严重缺失,难以通过内容对合同进行定性,有可能被认为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从而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为防止法律风险:
■公司应当与员工协商解决,补正劳动合同条款;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参照相同岗位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定条款外,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补充约定条款,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