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和保险理赔工作,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业组织合作
(一)加强日常衔接协作
市司法鉴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按规定汇总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工作联系人名单,定期通报并及时更新。每半年轮流由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双方开展沟通座谈会,互相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对策,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由任何一方提出经协商后,临时召开沟通座谈会。共享行业信息、数据,定期开展自律监督、联合调研等工作。
(二)开展线索排查移送
二、规范鉴定委托行为
(一)提倡共同委托
优先采用共同委托的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委托鉴定的,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涉保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
(二)规范单方委托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单方委托鉴定的,应当询问涉保当事人鉴定文书是否可能用于保险理赔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记载,同时应当告知其单方委托的风险及法律后果,由其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不得受理。
(三)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保险机构应与涉保当事人按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综合评价等级,择优按方便当事人原则,就近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应为我市区域范围)。任何无关机构或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当事人及保险机构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权利。
列入选择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具备符合法定的鉴定资质、场所、仪器设备和鉴定人员等条件,且不得违规设立接案点、违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
(四)规范重新鉴定
(五)规范到场见证
三、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与“司法黄牛”串通或者进行“暗箱操作”,不得有收受保险机构或者涉保当事人财物或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不得向鉴定申请人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向其出具有利鉴定意见等方式招揽业务。
(二)加强鉴定过程管理
在开展鉴定工作前,司法鉴定人及鉴定人助理应当向到场人员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助理证(工作证),表明身份。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三)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
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执业档案,禁止其从事协助或代理保险索赔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与保险机构或者涉保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四、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
(一)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二)提升对鉴定意见书审查能力
保险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鉴定意见使用机制,客观审核并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保险机构要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建立健全审核岗位人员考核机制,不断提升理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三)规范保险理赔工作
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为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便利,不断提高保险理赔工作透明度和服务水平。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履职回避规定,不得投资设立与所在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在此类机构兼职、取酬。
(四)规范到场见证行为
五、妥善处理涉保司法鉴定争议
(一)建立分级投诉机制。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涉保司法鉴定纠纷调解中心,保险机构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保险机构、保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原则上先提交纠纷调解中心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同级行业协会调查处理,做好行业自律工作。超出本级行业协会能力范围的应主动向上级机构请示,遵照上级机构意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也可由上级行业协会调查处理。对同级行业自律工作不满意,也可向本行业协会上级反映情况,由上级行业协会酌情向同级行业协会提交。省级行业协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意见。仍有不满意的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市司法鉴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和完善涉保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成立专门委员会、专家库,负责投诉调查处理和惩戒工作。对投诉属实的,受理投诉的行业协会依据协会自律惩戒制度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行业组织合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市司法鉴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可针对涉保司法鉴定开展考核评价、自律检查、相互监督等活动,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对于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结果牟利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及时移送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共同加强协同管理,加强监督考核,严厉打击“司法黄牛”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明市司法鉴定协会三明市保险行业协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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