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保险公司领罚单欺骗投保人“顽疾”如何治?

“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护保险各方利益、确保保险合同履行的必要基础,但在保险销售中时有发生的欺骗投保人现象,反映出各保险经营主体在践行诚信原则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保险合同通常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保险营销人员可能利用这一点,故意隐瞒或误导投保人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规行为应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保险公司需加大产品信息披露透明度,消费者也要提高风险辨识能力,理性投保。

多家险企及个人领罚单

从今年4月以来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缘由来看,为了达到销售目的,一些代理人未如实向投保人介绍保单条款,更有甚者,对投保人隐瞒甚至扭曲重要信息导致投保人在被骗或被误导的情况下作出投保决策。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商业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部分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管控不力,误导性宣传时有发生。

5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披露的罚单信息显示,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因互联网保险销售以“优惠”“中奖”等不实信息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被警告并罚款61万元。基于“双罚制”规定,该公司时任监事兼运营部负责人孟庆波被警告并罚款合计21万元。

在线上销售蓬勃发展的趋势下,电销渠道开始走“下坡路”。尽管如此,电销渠道产生的销售违规问题却并未因此停止。

代理人违规,保险公司难辞其咎。5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塔城监管分局开出的罚单显示,某头部人身险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因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个人保险代理人发布虚假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被罚等行为受到警告并被罚款34万元。同时,还有7名时任员工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均受到警告处罚,合计被罚款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4月还有一名保险代理人受到“终身被禁入”的顶格处罚,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整治不规范营销行为的决心。

三大原因导致销售误导行为发生

事实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保险销售误导”中的一种违规行为。从实际案例来看,近年来,部分保险销售人员为提高业绩,在产品营销宣传过程中,进行隐瞒或误导、夸大产品收益等引人误解的宣传,用保险产品分红率与银行利率简单对比误导消费者。还有保险代理人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也存在对保险代理人签单管理不规范、私自转委托、回访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

事实上,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保单客户均有被自己信任的业务员劝说使用已有保单办理保单贷款业务的经历。“我的业务员给我推销产品,我如果以手头资金不宽裕为由婉拒的话,他们就会立即劝你可以拿之前的保单做抵押,自己的公司就有保单抵押业务,并以新产品收益高于抵押利率为由劝说你,确实挺烦的,就感觉他们不讲职业道德,目的就是做业务。”一位媒体同行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接触的保险业务员虽然不多,但几乎每个业务员都会这样。“我还算懂点金融知识,如果不是很了解保险业务的保单客户就很容易被业务员误导,还有可能面临一边是保单抵押需要支付利息,一边有可能购买的新保险产品收益不能覆盖利息成本,可不闹心生气吗?”该媒体人士说。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期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47岁的王先生听信保险代理人“长险短做”的新业务,一次性缴纳11万元,一年后还本付息,且优先支付1万元利息。一年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本金时被拒。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5月11日,朝阳区法院宣判,认定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的销售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返还王先生保险费10万元。

为何欺骗投保人现象时有发生?王国军解释称:“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组织,董事会和最高级管理层有意欺骗投保人的可能性不大。但公司基层经营者为了保费收入、利润、部门和个人利益欺骗投保人的案例不在少数。保险合同通常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保险营销人员可能利用这一点,故意隐瞒或误导投保人,导致投保人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

如何治理欺骗投保人“顽疾”

治理欺骗保险消费者行为离不开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以及消费者持续性的协同努力。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多项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整治行动,强化保险销售行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如,早在2021年,原银保监会就深入开展了人身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在销售行为方面,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

2023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提议,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实实在在地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负起责任,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招录、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合规性建设。

保险公司须认真对待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的查处,不能以保险代理人欺诈销售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等借口作为免责的理由,更不能只看销售业绩,不论行为合规性或者为保险代理人设置不合理的销售业绩指标,诱发保险代理人出现欺骗、诱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就曾提示保险消费者,不盲目跟风,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投保。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不盲目听信宣传营销,应根据自身需求,详细了解产品承保机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认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防范识别营销过程中混淆、模糊、夸大保险责任等风险。在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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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https://www.64365.com/special/1722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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