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真实案件,浅析保理、保险的合作场景和模式,以期对开展业务、风险防控能有所启发。
一、出口贸易中的保理和信用保险
银行为国内贸易公司提供出口保理服务,贸易公司就该出口贸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和保理合作的典型场景。因保理融资款不能如约收回而发生纠纷时,法院如何厘清交易各方法律关系,认定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资产管理公司认为:银行已按两份《赔款转让协议》约定,催促工贸公司还款,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但索赔无果;自己合法受让银行的债权,成为融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获得融资本息和保险金。
(为聚焦保险和保理,省略了工贸公司的抗辩和其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
法院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工贸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案号:[(2022)甘民终136号、(2021)甘01民初323号]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银行为降低风险采取了多重保障措施——对工贸公司的追索权和保险公司的承保、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可为何只有工贸公司被判需还款,而失去了保险公司这一强有力的风险兜底方?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不是对银行融资款的担保。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来自进口商(即买方)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使出口商(即卖方)遭受的损失,并非为资金方收回卖方融资款提供担保。所以当工贸公司不能偿还融资款时,不代表已发生了保险事故,还要进一步探究被保险人未能还款的原因,即是否因国外买方存在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导致工贸公司未能还款。只有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符合理赔条件,方能获得保险金。若工贸公司投保的是履约保证保险,则法院很可能出于履约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债权功能、减少当事人诉累等考虑,在该案中对保险合同一并审理。
虽然法院以保险合同关系不是该案审查范围为由,没有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诉求,但可预见若其以保险合同纠纷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范围、理赔条件将是决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
此外,审查出口贸易的真实性是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理赔的必要条件。
不论是2014年实施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理的界定都是以债权人(即卖方)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付款担保、资金融通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向其提供上述服务中的至少一项。本案一审中资产管理公司没能提交证明出口贸易真实的材料,保险公司却提供了证明出口均为虚假贸易且无实际货物流转的证据,由此被认定银行与工贸公司间不存在真实的保理合同关系。二审时资产管理公司提交了《境外贸易订单》《商业发票》《报关单》《运单》《融资款记账凭证》,以及86份《银行对账单》作为新证据,来证明保理业务融资款已放发、银行进行了合理审查,保理业务真实发生和存在。虽然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些新证据,但其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叙做保理业务时知道工贸公司虚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所以应收账款不论真假皆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据此,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的驳回资产管理公司全部诉求改判为工贸公司按有效的保理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款。
笔者认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可知即便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只要保理人不知情,保理合同仍是有效的,合同各方仍应依约履行。退一步说,即使保理人和债权人开展“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伪保理业务,鉴于银行已向工贸公司发放贷款,工贸公司作为贷款人也应偿还借款本息,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受让人当然享有要求工贸公司偿还欠款的权利。综上,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口贸易的真实性,进而认定不存在真实的保理合同关系为由,不支持工贸公司偿还融资款并不妥当。
风险提示
1、在办理涉及保理的保险业务时,需分清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制定相应条款。
保险有很强的专业性,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常识性的知识不一定为其他行业人员所知悉,所以供消费者使用的保险文件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对重要、基本的专业名词要进行解释、界定,特别是容易混淆的、专业性强的、与普通大众认知存在差异的术语。如,信用险和保证险,雇主责任险和团意险等时常出现被投保人错投,发生事故遭到拒赔引发保险纠纷的情况,为此营销人员展业时应充分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意图,推荐正确的产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条款内容,尤其是保什么、不保什么。
2、在办理涉及保理的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应仔细调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保理人的第一还款源是基础交易的债务人(如买方),若基础交易是虚假的则会使得保理人丧失第一还款源,增加如约还款风险。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并且债权人将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是保理业务的必要前提,审查基础交易和转让应收账款是开展保险业务的基础。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如卖方)是第二还款源,故保理人会审查交易双方的付款能力和意愿,相应的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投保信用险和保证险其一,也可能会要求两个都投,到底投什么险取决于保理人对风险的把控和具体业务质量。保理虽然有四项金融功能,但目前国内保理需求集中在融资功能上,保理人也将业务重点放在贷款上,由此市场上充斥着大量没有基础交易或未转让应收账款的假保理。因假保理的还款源是借款人,投保信用险并不能满足保理人需求,保证险是其首选。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必须审查是否真保理,再结合保险条款,判断是否该承担保险责任。
基础交易审查要点:交易合同、交易流水(保理人通常不会在双方初次交易时就介入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交易双方会有过往收付款银行流水)、过往交易付款规律、发票、债务人是否确权、债务人信用。
应收账款转让审查要点:转让通知(若没有通知债务人则是暗保理,债务人无义务付款给保理人)、中登网登记(须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而非质押登记)。转让通知以告知债务人其应付账款已转让给保理人为目的,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转让,也不一定要求债务人直接付款给保理人,转让后如何收款是保理人的风控措施,保险公司了解后便于评估自身风险。
二、在国际贸易中的合作是保理和保险的典型合作场景,模式相对成熟,保险配套文件也较完善,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着以下合作方式。
1、国内贸易中的保理和保险
如上所述,国内保理业务对保险需求主要体现在信用保证保险上,具体分为转移债务人付款不能风险的信用险、为债权人还款能力增信的履约保证险。
2、保理公司自身的保险需求
保理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且数额往往较大,保理公司为了确保能顺利执行到财产,大多会进行诉讼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为保理公司实现低成本的保全义务人财产,保理公司是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
3、保险公司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理人
当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享有代位求偿权时,便产生了对义务人的债权,此债权可以转让。保理人受让保险公司的债权后,按需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付款担保、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两者合作有助于保险公司管理债权,减轻催收压力、快速实现债权,更好的聚焦保险主业。
4、保险代理公司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
保险代理公司是保险公司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以保险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开展反向保理,能缩短销售方回款期限、减轻保险公司付款压力,促进保险公司与销售方更好的长期持续合作,同时也能为保理人提供优质业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开展正向保理、暗保理业务。
5、保理公司为保险公司引流
保理公司在受让债权时积累了大量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客户资源,如:汽车消费领域中,汽车服务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代购车服务后,将其对消费者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可以向这些消费者介绍履约保证保险、各类车险等保险产品;融资租赁的保理业务中,有保障租赁物财产安全等刚性保险需求。在此类合作中应注意合规使用客户信息和数据、避免捆绑销售和强买强卖、勿用保理公司作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