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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防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城口县防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环境和生态保护实际,在对《城口县防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城口县防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分级负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处置的原则。
按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适用于在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城口县防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内部衔接于《城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口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上衔接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下衔接于《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口县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6-1。
图1.6-1应急预案体系图
在城口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城口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成立城口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和舆情导控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县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等。
图2.2-1应急组织体系图
各现场应急工作组人员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2)应急监测组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现场救援组
人员构成: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确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水利等责任部门为牵头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事故、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牵头),县救援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工作任务:勘查事故现场,负责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研究现场处置情况,提出事故或险情处置建议和抢险救援技术方案,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及所需器材、物资,迅速抢险救援。
(4)医疗救援组
人员构成: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转运救治重伤人员,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5)安全保卫组
人员构成:县公安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护工作顺利开展。
(6)善后工作组
工作任务: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管局、县商务委、事发地镇街、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生活保障,保障现场抢险的电力、通讯、水、气供应;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器材;抢险物资、材料准备。
(8)舆情导控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故动态和进展情况。同时,密切监控网络舆情,实时采取对策消除舆论负面影响。
县应急管理局:通知事故应急抢险的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及时收集和向指挥部领导、县委办、县府办、市应急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领导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处置过程中受灾所需救灾物资,执行抢险救援物资的调度;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监督检查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运输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水路、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及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畜禽养殖、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其运行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物的清理;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建设单位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油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应对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县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县民政局: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应急管理、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负责所辖区域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勤保障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启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专家及职工,进行先期处置减少和消除污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
(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水利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按职能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及应急演练。
(4)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①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县生态环境局的指导监督;
②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③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报警内容主要包括:
(2)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3)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报警准确,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经初步判断属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立即向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并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
对可以预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共4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一般)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较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重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特别重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县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②县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发布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政府通报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县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县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⑤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
⑥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见图4-1。
图4-1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事发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或较大环境事件,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消息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上一级应急指挥部门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县级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和二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二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报请县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各乡镇(街道)政府可根据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县生态环境局及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具体组成方案,并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县级一级响应,并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级响应启动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联通县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事发县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3、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5、研究决定各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县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县通报情况。
9、视情向相近、相邻县或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10、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现场污染处置
污染事故处置基本措施: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县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
①切断污染源: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②污染物处理: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③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科学设立警戒线;在控制泄漏源的同时,用水雾稀释有毒有害气体,用水幕封阻扩散的稀释源,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扩散,造成人员伤亡和大气污染。
④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对造成水污染的液体物质采取挖坑收集、挖沟引流、筑坝拦截等方法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采取吸收(吸附)、中和、拦截、导流、疏浚、转移等方法处置,防止水体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县现场指挥部报告县政府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交通部门负责调集事故处理所需的交通工具。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消防部门负责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疏散危及人员。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县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5)市场监管和调控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保证交通顺畅,保护并控制事发现场,维护社会秩序,并根据需要进行立案侦查或追踪查找。加强受影响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县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县级二级响应,报县政府备案,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县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联通事发地有关应急指挥平台与县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
5、对跨县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2)评估与总结。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报告。
(3)应急过程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情况;
四是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环境事件等级;
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四是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
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
七是发布公告与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恰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1)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破坏与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县生态环境局协调解决。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生态环境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
(2)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原因和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6)其他有关内容。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3)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1)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开展事故处理。
(2)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故经过。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事故发生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故调查部门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故发生后,县财政局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6保障措施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局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县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负责制定公路运输抢险预案,危险货物的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的启用调配按应急物资管理制度执行。
充分利用县政府及各部门现有的技术人才、专家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建立与跨界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界救援活动,加强县(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对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特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
(4)其他失职行为。
(1)应急人员的培训内容:
①如何识别存在的环境风险;
②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
③常见危险品槽车泄漏的控制措施;
④典型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⑤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⑥防护用品的佩戴要求及正确使用方法;
⑦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
⑧如何合理选择监测点、监测方法及监测频率。
(2)公众的培训内容:
①潜在的重大环境事故及其后果;
②事故警报与通知的规定;
③基本个人防护知识;
④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
⑤在污染区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⑥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
(3)培训方式
培训的形式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定期开设培训班、上课、事故讲座、广播以及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画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4)培训要求
①针对性:针对可能的环境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人员不同内容;
③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培训;
④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
应急演练注意事项:
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
应急演练中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①演练过程应尽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实情况,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险状态进行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②演练之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周密的方案策划。编写场景说明书是方案策划的重要内容;
③演练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但不应将演练的场景介绍给应急响应人员;
④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整改。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9年12月20日印发的《城口县防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每次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