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35号文!

35号文针对《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2023年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的金融支持进行了一一落实:

1.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

(1)加大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金融投入。

(2)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3)强化种业、农业科技和农机装备金融支持。

2.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金融帮扶有劳动能力、有金融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支持。

(3)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

(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主责任银行制度,努力做到“应贷尽贷”,精准用于贷款户自主生产经营,坚决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5)开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帮扶。

3.投入乡村产业振兴。

(1)金融资源引导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

(2)金融支持地区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3)金融支持农业园区建设。

(4)支持乡村数字化发展。

4.创新支持乡村建设。

(1)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5号文首次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基建综合平衡融资模式已成为新阶段基建投融资的发展方向,在城市更新等领域广泛推广,一二三级联动开发的模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的投入,引入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深入挖掘各生产要素的价值,实现基建项目的市场化运营及资金自平衡。

(2)加大乡村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支持。

(3)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金融支持方式。

2023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号)》,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实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可操作。为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反过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可操作后,其金融属性也被激活,该类土地也可以作为抵押品促进涉农信贷的增长,更好的撬动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5.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

(1)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包括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领域。

(2)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

(3)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

二、金融机构提升乡村振兴业务的服务能力

根据1月《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求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其中金融机构投入包括:

a.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

c.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d.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

e.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

f.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

g.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35号文针对以上要求,提出强化银行和保险机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

1.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政策性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2)大中型商业银行: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支持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重点拓展“首贷户”,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

(3)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专注贷款主业、专注服务当地、专注支农支小。

2.提升金融机构内部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深化内部专营机制建设,保持涉农信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倾斜政策力度不减,在授信审批、人员培训、费用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2)银行保险机构要以产业振兴为导向,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和技术支持,研究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举措。

3.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1)银行机构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

(2)银行机构积极破解农村金融增信难题,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可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增信参考。

(3)银行保险机构加大科技应用力度,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4)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应用系统和线上金融服务,对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4.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

(1)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重点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房贷、购买理财等。

(2)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化解涉农不良贷款。

(3)防止并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

(4)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

5.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

(2)探索开展大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3)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4)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先支持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开展。

(5)针对都市型农业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农险产品。

(6)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6.提升农民人身险保障水平。

(1)保险机构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脱贫群众等,研发投保门槛低、价格适中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2)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

(3)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防止返贫保险。

7.改进涉农保险服务质量。

(1)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

(2)优化涉农保险合同条款。

(3)缩短农业保险理赔周期,严禁违规提高农业保险费率、降低保额或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等。

(4)依法合规简化农民人身险承保理赔手续,规范农民人身险代理、代办行为。

三、强化监管引领

1.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

(1)各银行机构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

a.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b.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

(2)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县域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

a.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

b.银行机构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这一提法比较新,重点要求县域范围,当地存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支持当地县域经济发展,这比要求地方金融机构应立足当地展业的提法更有针对性,也更加深入。

(3)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要求在2023年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本次是在2022年任务完成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并提高授信覆盖面。本次要求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3年覆盖规划,力争在2023年底实现“能建尽建”。

2.保持脱贫地区金融供给持续增长。

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

(1)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

(2)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3.做好监测考核工作。

(1)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

(2)各级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3)做好粮食重点领域信贷统计,探索建立城镇化信贷支持调查监测机制。

4.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

(1)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高涉农信用信息的授信转化率。

(2)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3)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

(4)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5)稳步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规范性建设。

(6)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与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相比,今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基本不变,形成重要工作的延续性,对工作要求进行提升和深化,根据今年的经济情况加入新的工作要求,例如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支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金融支持方式等,引入新的思路,例如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等。同时也删除了部分工作任务,例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涉农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对市场前景好的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无缝续贷”等。银保监会对乡村振兴金融支持工作的布局基本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按照整体改革的进程适时进行政策调整,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实施。

同时35号文积极落实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对金融系统2023年乡村振兴业务开展做出工作安排,指导金融系统优化资源配置,精准发力、靠前发力,以保障中央今年的乡村振兴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附:通知原文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3年,银行业保险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农业强国建设重点领域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优先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金融投入,重点支持三大主粮、大豆油料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积极服务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多方联动,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有效模式。强化对种业振兴、农业科技和农机装备等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对有劳动能力、有金融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金融帮扶。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围绕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着力做好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帮扶,切实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深入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主责任银行制度,努力做到“应贷尽贷”,精准用于贷款户自主生产经营,坚决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三)积极投入乡村产业振兴。发挥金融资源引导作用,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特别是脱贫群众增收致富。重点支持地区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支持各类农业园区建设,逐步构建以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支持乡村产业数字化发展。

(四)创新支持和美乡村建设。探索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及时宣传推广成熟融资模式和典型案例。稳步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医疗养老、教育培训、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促进乡村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深入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

(五)持续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手续流程,依法合规对新市民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利用,适当降低服务准入门槛,重点为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提供金融支持。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进城农民及农村居民对住房、汽车、家电、文旅等方面的消费需求。扎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信贷服务质效,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

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机构服务体系,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优势特点,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支持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重点拓展“首贷户”,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专注贷款主业、专注服务当地、专注支农支小。各银行要深化内部专营机制建设,保持涉农信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倾斜政策力度不减,在授信审批、人员培训、费用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以产业振兴为导向,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和技术支持,研究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举措。

(七)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银行机构要积极破解农村金融增信难题,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可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增信参考。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科技应用力度,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换位思考,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应用系统和线上金融服务,对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八)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重点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房贷、购买理财等。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化解涉农不良贷款。防止并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中,要主动向农村消费者充分提示银行理财、投资型保险、信贷挪用等有关风险,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

三、提升“三农”领域保险服务质效

(十)提升农民人身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脱贫群众等,研发投保门槛低、责任适度、价格实惠、条款易懂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防止返贫保险。

(十一)改进涉农保险服务质量。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努力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优化涉农保险合同条款,做到简明、通俗、易懂。缩短农业保险理赔周期,及时支持农业再生产,严禁违规提高农业保险费率、降低保额或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等。依法合规简化农民人身险承保理赔手续,规范农民人身险代理、代办行为。四、强化监管引领

(十二)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一是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县域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银行机构要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三是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3年覆盖规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23年底实现“能建尽建”,提高授信覆盖面。

(十三)保持脱贫地区金融供给持续增长。一是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二是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要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十四)做好监测考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附表(见附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粮食重点领域信贷统计,探索建立城镇化信贷支持调查监测机制。

(十五)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高涉农信用信息的授信转化率。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规范性建设,破解难题,探索有效服务途径,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6日

(全文完)

课程特点

欢迎各位学员带着问题来听课,报名的同时提交各种问题,让本次培训成为一次珍贵的行业内经验交流会。

PART01课程纲要

第一讲:乡村振兴背景下金融机构业务机遇

1、乡村振兴概念

(1)、乡村振兴概念的提出

(2)、乡村振兴涉及的行业和领域

(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3)、《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建议

1、乡村振兴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机遇分析

(3)、围绕乡镇农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开展业务

(4)、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

2、乡村振兴建设涉及领域和行业

(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2)、现代农业物流产业园建设

(3)、农村污水管网和美丽乡村建设

(4)、农村公路项目建设

3、金融机构介入乡村振兴常见融资工具

(1)、地方政府债券

(2)、乡村振兴专项贷款

(3)、乡村振兴票据

(4)、涉农消费贷款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

4、乡村振兴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指标业务的应用与问题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的政策背景

(2)、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文)的解读

(3)、乡村振兴背景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的应用

(4)、金融机构介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融资业务的问题和案例分析

5、城投公司参与乡村振兴建设模式与创新

(1)、通过城投债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2)、围绕土地综合治理开展业务

(3)、通过产业开发带动乡村振兴投资

三、金融机构乡村振兴创新产品案例分析

1、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类产品

(1)、国开、农发基础设施贷款

(2)、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贷款

(3)、水利建设贷款

(4)、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贷款

2、普惠金融型产品

(1)、扶贫小额贷

(2)、税务贷

(3)、光伏扶贫贷

3、产业支持型融资类产品

(1)、“政银担”产业扶贫贷款

(2)、粮易贷

(3)、连续贷

(4)、创业贷

第二讲:银行支持乡村振兴实务与经营痛点破解

一、从“两会”报告、一号文件看乡村振兴重点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解读

2、商业银行支持乡村振兴业务机遇及方向

二、“三农”特点与金融拓展路径

1、涉农授信的个性化特点

2、大农业产业链

3、乡村金融市场呈现的十大供求新转变

4、如何围绕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服务县域经济

5、提升县域机构竞争力的思路和举措

6、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的金融机遇

l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l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

7、振兴乡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合规性

8、从“整村授信“到”整群授信“

邮储银行授信模式案例

三、乡村振兴重点业务操作要点及风控措施

1、农村土地流转的类型、授信机遇及风控措施

2、如何合规、有效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3、家禽养殖行业特征与拓展营销策略

4、肉牛养殖行业特征与拓展营销策略

5、乳制品(奶牛养殖)行业特征与拓展营销策略

6、如何合规、有效办理活体牲畜抵押贷款?

7、饲料行业政策环境与信贷机遇

第三讲:土地经营权抵押及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法律风险

1、《两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2015年

2、《三权分置意见》2016年

3、《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4、《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改

5、《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修订

8、《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

4、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一般是多长;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三、土地经营权及其流转

1、何为“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2、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3、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以其他方式取得;

4、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出租、入股等;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点解读。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概述

1、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概述——4大核心问题;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解读

3、土地经营权抵押之价值评估;

4、土地经营权抵押之登记机构;

5、土地经营权抵押之抵押权实现;

6、借款人须符合哪些条件?

7、申请资料和程序有哪些?

8、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怎么确定?

9、多轮流转问题;

10、是否需要家庭成员同意;

11、实操案例;

12、土地经营权抵押在制度层面和配套方面的主要问题及障碍。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常见法律问题及法院典型判例

1、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登记对抗VS登记生效?

2、当地无登记部门,仅签订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

3、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解读

4、流转期限为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能否向银行抵押贷款?

5、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是否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后果?

6、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是否必须到发包人处备案?未备案的后果?

7、以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按年支付,这样的土地经营权能抵押吗?

8、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否还需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9、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向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0、未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可不可以办理抵押?

11、目前我们当地尚未确定登记部门,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如何开展?

12、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是否必须经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

13、贷款期限能不能超过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

14、有些农民不会签字,在签合同时如何处理?

15、如果共有人在外地打工,不能回来面签,如何处理?

16、如果借款人(抵押人)离异如何处理?

17、家庭联产承包,如果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如何处理和解决?

18、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能否设定最高额抵押?主要风险点?

19、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借款人逾期,如何实现抵押权?——部分试点地区的一些创新举措。

20、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土地经营权流**第三人或者抵押给第三方,如何应对?

21、土地经营权抵押,仅在主管部门做了备案,未进行登记,是否具备优先权?

22、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地上的附着物是否一并抵押?

23、不在试点地区,以土地经营权抵押是否有效?

第二部分活体畜禽抵质押贷款法律风险

一、动产担保概述

1、什么是动产?

2、可以设定抵押和质押的动产有哪些?

3、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4、以动产抵押的,到哪里办理登记?未办理的后果?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解读

5、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的区别——《民法典》396条和411条解读

6、浮动抵押和普通动产抵押竞存时,谁更优先?——九民纪要第64条解读。

7、动产质权何时设立?——如何理解交付?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8、以动产质押的,需要在动产和权利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吗?

9、动产质押主要风险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解读

10、动产担保主要风险点分析:权属风险、估值风险、登记风险、重复担保风险、保管风险、处置风险、其他风险。

二、活体畜禽抵质押贷款法律风险

1、活体牲畜抵质押贷款概述;

2、活体牲畜抵质押的可行性分析;——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3、活体畜禽是设定抵押好还是设定质押好?

4、是设定浮动抵质押还是设定普通抵质押?

5、活体畜禽的权属如何核实?

6、如何解决活体畜禽抵质押贷款中“抵质押物”特定化的问题。

7、以活体畜禽抵押的,去哪里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

8、活体畜禽价值评估中的常见问题。

9、活体畜禽抵质押业务中的贷后管理

10、贷款逾期如何实现抵质押权?

11、实操案例。

12、活体畜禽贷款,可不可以要求客户为畜禽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13、抵质押的活体畜禽死亡、丢失的法律后果及应对。

14、抵质押人将在担保期间将提供担保的畜禽私自对外销售给第三方且不还款,如何应对?

15、借款逾期后,如何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16、活体畜禽抵押的,限制禁止转让的法律意义及后果。

17、活体畜禽重复担保的法律风险。

18、抵押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抵押期间,牛羊产的幼崽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19、主要风险:权属风险、估值风险、登记风险、擅自处置和重复担保风险、保管风险、处置风险、其他风险。

第四讲:土地农转用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操作要点解析

一、如何办理农转用、建设用地预审,助力报批报建,促进开发进程

1、农用地转用全流程解析

2、何种项目可以办理农转用

3、项目占农用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4、占用农用地建设审批流程是什么

5、占农用地建设核心及审批要点

6、农用地转用审批周期如何预判

7、农转用《补充耕地方案》编制要点

8、农转用《土地征收方案》编制要点

9、农用地转用其他注意要点

10、建设用地预审全流程级及关键工作

11、如何研判项目是否可以通过建设预审

12、建设用地预审前提与主要目的

13、建设用地预审主要内容与关键手续办理

14、《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编制要点

15、《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规划修改方案》编制要点

16、其他手续办理要点:地灾、考古、压矿

17、占用耕地、林地如何处理

18、项目占耕、占林预审情况分析

19、建设用地预审周期研判与批复

二、如何抓住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机遇,购买建设用地、耕地指标,落位一级开发项目,实现一二级联动?

1、什么是拆旧区?

2、什么是建新区?

3、增减挂钩内涵解析

4、最新增减挂钩政策与安排(政策、经济、指标、项目)

5、如何通过增减挂钩挖掘存量建设用地

6、如何通过增减挂钩周转存量建设用地

7如何通过增减挂钩交易存量建设用地指标

8、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流程、平台、费用

9、如何通过增减挂钩落位建设项目

10、如何操作增减挂钩项目实现盈利

12、增减挂钩资金审批、申请、使用

13、如何将增减挂钩与企业发展好结合利用,做好公司转型

14、案例分析

(1)XX市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2)XX市指标异地购买增减挂钩案例分析

(3)XX市指标异地使用增减挂钩案例分析

15、占补平衡概念要点解析

16、占补平衡最新政策与安排

17、占补平衡立项前提

18、占补平衡操作模式

18、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模式、盈利模式

19、占补平衡交易流程、平台、费用

20、如何将占补平衡与企业发展好结合利用

21、案例分析

(1)XX市占补平衡开发、指标交易试点项目

(2)XX市占补平衡异地指标交易案例分析

※请以实际授课内容为准。

PART02讲师简介

讲师A

现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负责全行对公业务产品创新,熟悉商业银行最新监管政策解读及对公业务。

讲师B

银行从业经验近30年,先后担任过支行副行长、行长,市分行科技部、三农金融部总经理,具有丰富的三农金融/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经验,并对该领域有深刻的研究。

讲师C

现任某农商行(资产规模万亿)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从事银行合规与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二十余年。

讲师D

曾任职于国内甲级规划院土地业务负责人,任职于国内知名科技园区、科技城建设集团。负责众多开发企业项目用地土地政策咨询、规划修改、风险控制等业务,指导拿地企业争取新增建设指标,挖掘存量指标,确保项目尽快落位,合法合规。

长期指导众多知名公司地产一二级开发联动、产业勾地、产业规划设计、运营、招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土地业务经验与资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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