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原告**驾驶标的车在东光枣王镇附近道路行驶时与路旁行道树发生碰撞,致使标的车受损。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后,发现本次事故痕迹可疑,符合故意碰撞骗保案件的诸多特征。面对保险公司调查结论,车主并没有罢手,而是选择了恶意诉讼这个途径。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80222元,并以车辆损失17152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拒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算至理赔之日止。
这次,沧州人保并没有坐等开庭,被动应对。而是主动与交警队进行沟通协商,并提出此次事故存在的疑点,最终,东光县交警队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所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湖南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本次事故系人为主观因素造成。2018年5月9日湖南鉴定所向法院出具一份说明“对鉴定意见的结论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本案鉴定意见中的:本次事故系人为主观因素造成。可以理解为:不排除主观故意的可能”。
虽然取得了有了的鉴定证据,但是吴桥县人民法院以:鉴定机构补充说明为论证主要依据,既不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为原告方主观故意制造,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败诉后,保险公司没有放弃,积极出具应诉方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经研究本案后发现,本案确实存在较大疑点,并且证据不足。最终本案发回重审。
然而,发回重审后,吴桥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已至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可谓“仁至义尽”,按照法院判决赔偿也是无奈之举,相信很多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也就乖乖就范了。
然而,精彩之处在此:保险公司再次上诉至中级法院,改变应诉方案,抓住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队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这一证据漏洞,利用这一漏洞最终本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上,利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积极把矛盾的焦点抛给对方,在实际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很难拿出一些较为有利的关键性证据,那么法务员就要利用民诉法、证据规则、保险法等法条来进行应诉。
对本案被上诉人称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分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就其车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其不能举证证实属于保险责任范。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被上诉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车损产生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故,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
对于有明显问题的事故现场,如果保险公司积极介入,积极与交通警察保持沟通,交警一定会坚持原则,不会接受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所以,保险公司主动和被动,对于欺诈结果,有天壤之别。
其他可以借用的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民诉法:反诉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它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其功能主要有两个: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确立了此项制度,我国新合同法也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