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听律师咋说?司机停车未拉紧手刹撞伤自己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手刹保险公司滚动新闻

司机停车未拉紧手刹撞伤自己。事发后,伤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既是司机又是伤者,是否属于“第三者”,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呢

判例:司机停车未拉紧手刹撞伤自己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合计46万余元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宁乡市双凫铺镇李某家,并将车停放在李某住宅的前坪,该停车位置由车尾往车头方向呈下坡状。彭某从驾驶位置下车后步行绕过其车头时,由于其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使车辆突然向前滑行,车头右侧与彭某发生了碰撞,之后车辆冲至屋前的稻田中并侧翻。该事故造成了彭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某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彭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彭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律师:当时受伤司机是否属于“第三人”是关键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司机是否属于第三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涉案司机及其同行亲属在下车后,即脱离了机动车本身,且不能对机动车予以控制,当其未拉紧手刹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时,本身已是属于交强险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有权依法作为普通意外受害者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第三人的理解有异议,根据上述规定,也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认定涉案中的司机和同行亲属属于第三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当然,如果受害人存在通过自己撞自己进行骗保的可能,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证明或复勘现场,如果证实属于故意造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并依法向司法部门控告保险诈骗。

“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并非一成不变

“彭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已不在车上,应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李佳斌说,人民法院的对于本案的审理认定,合法有据。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彭某损失。

若不存在故意或自身严重过错情形应当获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车主被自己的车辆撞了,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者自身严重过错情形时,应当获赔。因为保险设立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各类交通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时,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救济和赔偿,涉案车主在事故发生时,并非是故意不拉手刹,也不存在自杀、酗酒等可能导致免赔的情形,所以车辆造成的特定或不特定损失,应该属于保险理赔之范畴。

赵良善表示,关于“车上人员”、“第三人”的定性,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来确定,而不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前的人物状态来确定。涉案车主身份属于“第三人”,“第三人”是相对于“车上人员”而言的其他人员,虽然车主是车辆的使用人,但是受害当时,车主并非是驾驶状态,不是驾驶员,“车上人员”离开车辆,不再符合“车上人员”空间特征要求,所以车主应当不属于车上人员,车主在下车巡视时,其所在空间发生变化,转换为相对于车辆而言的不特定“第三人”,车辆滑行造成的损害结果并非是车主事先能够预测、能够控制的,车辆对于车主来说,属于道路交通过程中不可控的危险源,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符合车外人员即“第三人”的特征。既然符合第三人之特征,有权利获得第三人应有的赔偿。

THE END
1.保险新型疑难判例解析当当图文详情页为您提供保险新型疑难判例解析参数,包含保险新型疑难判例解析报价与图片, 保险新型疑难判例解析品牌,购买保险新型疑难判例解析就到当当!http://product.m.dangdang.com/detail1346185981-9876-1.html
2.中院判例: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姚艳艳律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能否作为执行标的;投保人未解除保险合同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对保险单的现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51288.html
3.圈中人保险网-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提供保险行业新闻资讯,保险数据,保险报告,保险法规,保险案例,了解国外保险动态的保险综合类网站。查资料,上圈中人保险网!http://www.qzr.cn/map.html
1.保险机构经营规范性及其评价指数构建——基于保险纠纷判例大数据基于保险行为的特殊性,建立保险经营规范性有效识别机制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本文基于保险纠纷判例与保险精算理论作为保险经营规范性识别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初步构建了保险经营规范性经济学理论模型及微观层面的传导机制和量化评价方案,并实证检验了传导机制。研究发现,理论模型中的传导机制与中国财产保险市场...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BXYJ202311003.htm
2.保险可以避债?法院最新判例戳破“老赖”美梦法院最新判例戳破“老赖”美梦 “这保单除了自己谁也动不了,即使遭遇法律诉讼也能很好地保全资产。”有的保险营销人员在和客户介绍保险时,会提到避债这一“另类”功能,但真有这样的好事吗? 近日,河北省高邑县法院公布的一则强制执行保单收益的案例,便直接“打假”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戳破了“老赖”企图通过保险...https://www.shxwcb.com/853841.html
3.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成功判例分析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成功判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辜某,该单位工作https://www.yjbys.com/shebao/gongshang/160837.html
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还能理赔吗多少钱一次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还能理赔吗判例多少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逃之夭夭,保险公司还是要负责赔偿。 别以为这样就没事了,其实保险公司只会对除了司机和投保人之外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并且只限于他们遭受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损失的那个限定额度之内。 万一社会救助基金先帮着垫付了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安葬费,或者是有些或全部的抢救...https://www.66law.cn/laws/2800787.aspx
5....以判促调——以行政诉讼案件为判例成功化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23年12月22日,由铜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原告董某诉被告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董某某工伤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40482
6.法院判例: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法院不予受理本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社会保险费12,000元及滞纳金、利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47650839036349
7.美国保险法首页 产品测评 1对1免费咨询 保险课堂 财富研究所 认识深蓝保 搜索保险 > 美国保险法美国保险法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 以下拟以美国保险判例法为中心,对合理期待原则作粗略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有所裨益。Darling勋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https://m.shenlanbao.com/zhishi/topics/49993
8.保险法(第3版)pdfepub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本书主要参考了英美保险法的著作和案例,这一方面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英国是现代商业保险和现代商业保险法的发源地,而美国又是世界最大的商业保险市场并有大量可供参考的保险判例。这本书的写作目的并不是想要告诉读者,保险或保险法中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错的,而是希望通过对保险基本法理的研究和...https://windowsfront.com/books/10269322
9.无讼阅读实务干货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之争二、现有判例对比分析 由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明确,法定受益人并不等于没有指定,目前的大多数司法判例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与保险法定受益人有关的争议通常在基层法院一审即可解决,相关法院判例也显示出上述特征。在威科先行数据库里链接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147个裁判文书中,有92个是基层法院公布的,占比超过...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11750dee-f1f4-4972-b837-2fe041cfae3f
10.北京法院判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退休审核工作中确立了以被保险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同时结合其他佐证材料及其相关公示、备案材料,在确保档案材料与其他佐证材料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的前提下作出认定的基本审核原则。该原则充分考虑了连续工龄认定审核工作的复杂性,兼顾了档案管理不严格的历史原因和核定工作的现实需求,平衡了个体...https://www.meipian.cn/459s24xl
11.近因原则是理赔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是理赔的基本原则 李毅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 泉州 362000) [关键词]船沉货损;近因原则;除外责任;保险责任 [摘要]本文是对一起船沉货损的案件分析,在保险责任的认定中,一审法院运用近因原则来判定船沉的责任,而二审法院却不采纳近因原则,笔者针对一、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以理论联系实践阐述...https://doc.mbalib.com/view/a2526756f8b0749a61d7b06532164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