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法考改革后,行政法主观题考查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几个特点:
(1)不再单独针对行政法内容考查论述题,仅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题,因此如2014、2016、2017年行政法主观题中的“论述题”部分的内容不会再次出现;
(3)案例内容依然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为主线,同时重点考查案例所涉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因此需要考生掌握“四大天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之外的其他典型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4)较少考查纯粹的法条记忆问题,更多在要求考生能“化身为法官”对案例所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总得来说,要应对行政法主观题,需要将备考客观题时对行政法知识点的“死记硬背”转化为对行政管理过程的“理解运用”。
具体而言,需要按以下顺序把握一条主线对案例进行分析:
①判断行政行为的性质;
②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主体违法、程序违法、职权违法、明显不当等);
③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④判断该案件的原告、被告与第三人;
⑤根据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判断该案件的管辖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⑥判断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确认违法判决);
⑦判断该案件是否涉及其他特殊规定(如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保全、裁定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解或调解结案等)。
一是官方指导案例的案情内容极长且无用信息较多,难以把握关键信息;
二是官方指导案例的参考答案说理含混,难以作为答题方法的借鉴对象;
三是官方指导案例涉及了一些明显超纲的内容,难以指引考生复习的重点。
那么,官方案例分析题值得练习么?
答案也是肯定的。
原因在于,虽然官方指导案例案情内容复杂,但有助于考生进行“负重练习”——如果你能在冗长的案例中找到行政管理过程的“主线”,应对案情精简的法考真题自然不在话下。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官方指导案例固然值得做,但不宜将指导用书给定的参考答案作为练习时所对标的答题方式。
考虑到这个问题,我们已将所有官方指导案例的参考答案以“三段论”的形式进行了改编,强化了作答的逻辑性,从而让各位考生能够对此进行有效借鉴。
2、行政法主观真题回顾
2018年行政法真题(回忆版)
王某违法修建房屋,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违法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王某不从,市建设规划局向王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告知王某其建筑违法,限期1日内拆除,王某依然不从。
市建设规划局向城管大队发送委托书,委托城管大队进行强制拆除。城管大队通知镇政府、镇管委会到场,组织人员将王某违法房屋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对王某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和保全措施,导致王某财产损毁。王某以镇政府、镇管委会、城管大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问题】
1.市建设规划局责令王某限期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王某的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市建设规划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4.王某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是?
6.王某请求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9年行政法真题(回忆版)
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被告能否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4.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准许上诉人撤诉的条件是什么?如法院不允许上诉人撤诉,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5.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