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基层已全面启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反映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保险对象的适用年龄出现了较大偏差。农村养老保险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为20—60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大偏差:一方面出现了年龄越大参加保险越少的现象;另一方面,大批在规定的年龄段下的人口成为主要的保险对象,出现了“保小”不“保老”的倾向。——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意义,风险的分布情况及严格按照规定和政策进行执行。
二是筹资模式有缺陷。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群众普遍认为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有群众声称,“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集体补助。”——主要要提高统筹的层级,由乡镇统筹变为市县统筹,提高统筹能力和获得更好的财政资源。
三是保障水平设计不合理。从目前参保情况看,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最低标准缴费。如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缴纳保险费,10年之后,每年可以领取养老金235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500元,干部群众反映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提高养老标准,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养老的生活水平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用途“非粮化”趋势,虽尚未对粮食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但这个苗头要给予重视。
基层认为,造成土地流转后出现的“非粮化”倾向,
一是种粮比较效益低下。种粮效益与其他经济作物或养殖效益剪刀差直接导致农户种粮意愿降低。另外多项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和不断提高粮食收购保护价等措施,无奈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持续攀升,侵蚀了农户的种粮收益。
二是粮食补贴政策的滞后和不完善。下发的粮食补贴由原承包户领取,而未补到实际种植者头上,造成了土地原承包者受益、流转承包者不受益。
三是土地流转费用高,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种粮大户的融资需求迫切,但因无抵押物,金融机构一般不予信贷。
为此,基层建议:
一是及早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和调整种植结构。严格划定粮食主产区,对各区域设立高产区作物带,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等方面给予引导和保障。流转土地后,鼓励集约经营的同时,培育产业化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缩小种植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效益的差距。
二是在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应按照“谁种粮、谁受益”原则,即粮食补贴随田走,而不是随户走,将粮食补贴补到真正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头上。同时,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贴力度,在农机具购置、抗旱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探索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推出符合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同时,出台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措施,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农业生产。
基层反映:农资市场监管“四乱”现象亟待重视
近年来,工商部门扎实有序地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创了农资市场监管维权工作新局面。但据执法监管、消费维权情况来看,农资产品质量、商家虚假宣传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存在。工商部门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农资市场监管“四乱”现象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管。
一、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四乱”现象
1.主体资格乱。一是挂靠经营。部分个体经营户以挂靠、承包为名,打着供销社或农业植保站的名义经营农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二是无照经营。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农村,部分经营者打着服务乡亲的旗号,根本不屑办理《营业执照》;有的甚至直接在田间地头流动销售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三是超范围经营。部分农资经营户因不够资格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书》等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便采取核定一般经营的化肥、种子等农资项目而偷偷销售农药、鼠药等特殊农资产品。
2.监管主体乱。目前,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对农资产品都有一定监管权限,如农资产品质量检测属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又负有监管职责,而农药、鼠药等特殊农资销售需农业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以致监管范围有交叉,也有真空地带,存在“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局面。
3.经营秩序乱。一是产品质量令人堪忧。多年来质监部门农资抽检结果表明,农资产品合格率一直处于八成左右。可见,仍有为数不少的厂商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并使问题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虚假宣传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为了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对农资产品的质量、功效、用途、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三是经营制度难以落实。部分农资经营户尤其是农村经营户根本没有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不合格商品退市、进销货台账等经营制度的意识,认为工商部门是在找麻烦、添问题,对落实经营制度存在一定抵触情绪。
4.法规体系乱。目前,涉及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农业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几十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部分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内容滞后;部分法律法规操作性差,不能适应当前的农资市场监管需要,使农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2.加强行政指导。一方面,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契机,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广泛宣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义务,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与农资经营户签订《农资经营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引导农资经营户认识到诚信经营、安全经营的重要性,增强其农资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4.完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应将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执法监管的现实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法》或《条例》,将散乱无形的农资市场管理法规统为一体,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和操作,更好地节约行政管理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基层反映:农村家宴存在四大隐患亟需引起重视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宴的规模和频次也在不断增加,给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极大压力,亟需引起重视,加强监督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就餐环境恶劣。家宴酒席桌数一般在二十桌以上,而且几天连办,为了满足食用需要,就餐用的食品大多是提前一次性制作完成,食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食品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同时,就餐者有的可能患有传染病,聚餐时上百人聚集一堂,极易造成疾病传播。
三是进货渠道复杂。农村家宴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所需的食品、蔬菜、酒饮料等食品一般是由厨师配菜后,到市场购买,进货渠道较混乱,尤其是熟食往往贪图方便,就近购买,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
四是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家宴所请的厨师以及帮厨均是临时雇用,这些人员中绝大多数未经健康体检及有关卫生知识培训,无有效的健康证,存在疾病传染隐患。同时,由于缺乏卫生意识,其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加工方式不规范。
二、建议与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力度。把农场家宴的监管纳入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以“食品安全进万家”、“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六五”普法、12315“五进”等为契机,深入基层,与乡镇联合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从群众生活最为密切的肉、菜、粮、油、奶、豆制品等入手,用群众最易接受的宣传资料、黑板报、科普书籍、广播等,介绍食品安全科普常识。
二是加强家宴指导力度。加强对聚餐活动的指导,加大对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凡从事操办农村家宴的流动厨师,必须到所在乡镇食安办备案,按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研究制定农村家宴管理办法,对农民群体性聚餐在申报、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等管理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逐步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乡镇基层工作案例——以矛盾化解看走群众路线
基层工作,事多且繁,一点一滴,关系重大。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府工作的最基层,是与广大农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服务机构。回顾近一年的乡镇基层工作,我始终坚持以学习夯内力,着力提升自身素质,以实践求突破,着力完善工作方法,以乡镇基层为舞台,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上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通过此次事件,让我得到的启示是,群众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只有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真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一、思想上尊重群众。群众思想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先导。在短短的基层工作中,让我看到农村群众不仅有勤劳的双手,还拥有最淳朴的作风。勤劳、节俭、向上已经成为他们最真实的代名词。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更是要身沉得下,心放得下,把自己看成是普通群众的一份子,与群众站在同一位置,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切实把群众看成我们的衣食父母,服务对象,用简单的行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二、感情上贴近群众。基层群众拥有最朴实无华的利益诉求,只有真正关系着群众切身利益,真正体现着群众基本要求的诉求,基层群众才会通过政府予以解决。因此,开展好群众工作要求我们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认真对待群众的来访,仔细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实现群众的要求。要把熟悉村情民意与我们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多听一听群众的声音,多看一看群众的生活,多做一些为群众的实事。
三、工作上依靠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不仅是我们党的工作路线,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群众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我们服务的主体。乡镇基层政府作为农村群众的服务机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我们的工作路线,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就是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支持不支持、群众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就是要把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实践中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中接受群众批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为民办事工作落到实处。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案例:2012年2月的一天下午,家住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的潘某在街上行走时被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撞倒,潘某马上被送往医院,经过两天的抢救无效死亡。潘某的家人要求赔偿30万,肇事车主家庭生活困难,这个数目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双方僵持不下。合峪司法所立即介入此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以1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民更是占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大半,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诸如此类农村纠纷比比皆是,民事调解在处理农村纠纷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l民事调解的特点
1.民族性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民事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不断地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从而进一步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民事调解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最多的进行处理民事之间诉讼问题的一种方式,因此该调解制度具有很大的民族特点。
2.普遍性
民事调解大量存在我国民事纠纷过程中。由于民事调解诉讼成本低、过程快、效果明显,有效地提高了办案的效率,能为广大农村群众所接受,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建国后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3.在法律框架内偏重人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案件都要遵循的原则。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更注重的是证据,但在民事调解中,我们要侧重于国家实体法律规范和当地风俗习惯,相比证据的冷冰冰,民事调解更人情化、人性化一点。案例中,如果不根据本地风俗和实际生活水平,如不人性化一点,那肇事车主就可能无法承担赔偿金额,双方也就达不成意向。
民事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1.有利于社会和谐
在我国,农民自古代社会就注重“以和为贵”,如果双方有了纠纷,大多数农民的潜意识里还是不愿对薄公堂的,在农村这个狭小的熟人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伤了脸面以后再碰面会还很尴尬,第三方出面调解,既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人情的损伤,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
2.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民事调解易执行
民事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被告方在接受原告方的诉求时,会对自己的承受能力做出充分估计,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时是不会达成和解的,鉴于此,民事调解一般不存在无力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执行难的问题。
民事调解所面临的问题
1.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较之以往,使民事调解更规范化、制度化,但人民调解法只是对民事调解在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在实体上进行约束。在实际的民事调解中,出现很多问题都需要调解员根据自身法律素养及当地民俗习惯加以判断,缺乏一种制度的支持。
2.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民事调解应该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所谓自愿,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达成往往是以权利人做出更多的让步为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3.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偏低
我县村级专职调解员少,大多数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只能靠人情关系从中调和,易造成调解的不公平。
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其所具有的优点是其他许多诉讼制度所不具备的,随着民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其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思考,扬其所长,补其所短,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出更出色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因农转非承包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1.甲到贵州时,贵州土地已下放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我市在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是按当时现有人口进行承包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三、因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二)分析认定
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2.甲地作为某村六社的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按过去定的承包办法执行。2003年后,将收回张三等4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甲地、丁地为集体机动地,交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三及其儿子等3户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二轮承包时的合法责任地。
3.社长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本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但鉴于他已没有任何职务,已是一名普通村民,因此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