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属于较为常见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身份转化的诉讼案件,案件经历一审认定属于可转化的情形,再到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改判不符合转化,二审法院更多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设立的基础依据进行审理,避免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形成错误指导作用,同时也维护了法的基本契约精神。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9日6点,熊某前往小区院内取车。6点20分被附近居民发现其在院内下坡路段被碾压于自家小汽车车头右前轮下方,民警赶赴现场将熊某救出后送至医院,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车辆所有人系死者熊某本人,处于熄火锁门状态,且未有与其他车辆接触痕迹。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及监控视频,无法查证事故具体成因。本案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勘察认定为交通事故,并出具了事故证明。该车在A6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A6保险”)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同时还购买了限额为10万元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熊某,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间内。熊某的父母、妻子、三女儿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10,0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A6保险公司承担。
案件一审情况:
A6保险公司在庭上辩称: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保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者在车辆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车辆临时停放过程中因该停放原因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A6保险公司不承担机动车交强险及三者险赔偿。
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根据保险法中关于责任保险的定义,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失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同时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意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
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人自身过错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以及驾驶员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驾驶员不能转换成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A6保险公司的不合法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户口本、结婚证、交通事故证明保单、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A6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收到判决后,A6保险公司当即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A6财保湖北分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祝某四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不能以侵权责任认定,不应将本案的受害人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错误。
案件二审情况:
案件争议点:
1、本案中受害人熊某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受害人熊某死亡原因不明,而且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过程或临时停放过程(行驶过程中的相对静止状态)。熊某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
2、本案中受害人熊某其被保险人的身份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本案被保险人熊某不能转化为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