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报名参团要签订旅游合同,向对方索要发票
案例分析:
《旅游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旅行社的规范经营作了详细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全方位保障旅游者权益。而其中所指的包价旅游服务,即旅行社预先或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等两项以上组合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打包销售的业务。这种业务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非旅行社不可经营。
一些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团组织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通过网络发布旅游线路及“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他们或以“AA制”“非盈利”为幌子,或以“零负团费”“低价”“特价”等为诱饵,诱导市民和游客报团出游,而后在行程过程中,或强迫游客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或加收服务费用,或降低服务标准等,严重侵害了广大市民、游客和正规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给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带来了较大的潜在风险。
处罚结果:
案例二
旅行社选择的交通企业
没有合法经营资格
提醒:合法旅游包车的车头会放置白底红字的“市际包车”或“省际包车”牌子
广州市增城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在2023年4月19日至4月24日组织的广西6日游团队的旅游包车。经查验,旅行社未与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未查验车辆合法经营资格,旅游使用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旅行社租用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营运车辆,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要求旅行社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现象损害旅游者权益。法律、法规对企业或产品实行许可或标准制度,主要是出于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等考虑。旅行社作为这些产品“组装者”和采购人,有义务且比旅游者更有能力识别供应商是否合格,保障提供产品的安全。订购“黑车”“黑店”等供应商接待旅游者的行为,易发生恶性旅游事件,严重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现象扰乱市场秩序。旅行社行业的价格竞争一直十分激烈,一些旅行社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就有可能采取订购不合格供应商的方式降低成本,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以广州为例,合法的旅游包车都会在车头放置白底红字的“市际包车”或“省际包车”的牌子,游客朋友如果发现所乘的车辆没有这个标识牌,可以要求随行的导游核实、检查车辆的相应资质,如果驾驶员不配合,可以立即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案例三
未取得导游证人员
提供导游服务
提醒:参加跟团游时留意导游是否佩戴导游证
2023年3月4日广州某国际旅行社与广州某医院签订了西关永庆坊+陈家祠1天游行程中,委派邹某执行导游任务。经调查,邹某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国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根本目的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管理。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是违法行为,而旅行社安排其提供导游服务也是违法行为。
游客朋友如果在跟团过程中发现导游(领队)人员没有佩戴导游证,可以提醒其按规定佩戴,如果其拒不听从劝导,可以直接向事发地或组团社所在地文旅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