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虹颖、赵景军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检索条件
案件基本情况
裁判分析过程
判决结果
2李超、黄雪琴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闫建华、李路路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4李静与鹿惠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赵晨,王玉芬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孟琳、付佳丽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检索总结
理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如何证明不正当关系?
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转款哪些可认定为赠与,起诉方可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产?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民终6881号|赠与合同纠纷|2021年11月03日
审判人:王志强杨玉龙万丙申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任虹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终6931号|赠与合同纠纷|2019年12月20日
审判人:刘腾杨忠霞付景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上诉人李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7民终1307号|赠与合同纠纷|2022年04月29日
审判人:朱晨曦姜健陈淑梅
本院认为,董世松在与闫建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李路路进行感情交往,有悖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本院对此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从闫建华起诉李路路返还董世松的转款金额和次数看,自2018年2月13日起向李路路转账共计百余次,共计80001.31元。额度最小为3元,大部分是几百元,超过1000元以上8次。同时,李路路向董世松转账55016.56元,二者相核减,李路路实际接收董世松24984.75元。2018年5、6月份董世松与李路路确定关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从案涉数额考虑,对生活过程中互有频繁的、小额经济往来和一些消费支出未认定是单方赠与,未判令李路路返还24984.56元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闫建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4297号|赠与合同纠纷|2020年09月29日
审判人:黄博梁艳华石镜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42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6657号|赠与合同纠纷|2016年04月28日
审判人:郭勇忠袁劲秋刘付伟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上诉人赵晨负担4060元,上诉人王玉芬负担1050元。本院多收取的1050元退还上诉人赵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9286号|赠与合同纠纷|2020年07月30日
审判人:邓先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上诉人孟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何证明不正当关系的存在?
1、转款记录(若只有转款记录,受赠与人初步证明其与夫妻一方存在其他正当经济往来,则原告有败诉风险)
2、照片、视频或者报警记录等
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范围
1、如存在众多的小额转账,部分法院会认为其中有部分为消费性转账,不作为赠与的财产,不支持返还,具体返还数额法院酌定。
2、若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时,赠与的财产法官会予以分割,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下,会判决原配获得较多的返还赠与的财产,而另一方的财产不再要求第三者返还。
3、部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均有过错,第三者返还财产时,法院会酌定返还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