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负担。
审判员邓荣
书记员: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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