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劳动者可否以诉讼方式要求公司赔偿在职期间欠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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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
据市民张先生陈述,其于1991年2月到某保险公司工作直到2006年退休,2022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1991年2月至1994年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导致自己领取的退休金数额变少。张先生遂就此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漏缴社保导致其退休金数额减少的损失费。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为张先生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张先生也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涵盖的范围。张先生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漏缴社保导致其退休金数额减少的损失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法院裁定不予处理。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