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规定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特别关系亦纳入到关联方的范围。企业每年增加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8%―4.4―0.1)×25%=19万元。总税负为200+4.4+0.1+18.6=223.1万元。
三、违反金融法规定: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五章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规定可知:上述吉祥公司不具备贷款的资格,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借款给股东,无论从税法还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规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风险,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故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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