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经济纠纷典型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首先我们要注意的是,经济法学的性质是一门法学学科,这就注定其研究方法既要以经济学为内容,又要遵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方法。
实证研究指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实证研究具有鲜明的直接经验特征。实证研究是法学学科中最常见的研究方法,它主要的特点是需要研究者亲自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观察以及总结。
二、经济法学实证研究的意义
三、在选题上,经济法学实证研究要符合我国国情
四、论证与实证研究
经济法学实例研究方法的具体的实践包括:对具体的社会热点进行论证、对社会中具体存在的经济学案例进行论证、对有爭议的问题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论证等。
五、结论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实证研究在经济法学的发展研究过程中,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它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潮流,以当下发生的典型或非典型的经济事件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的国情,使各种经济问题解决起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更加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一条系统完整的解决措施。使经济社会能够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消费者或者经济主体能够知法守法,并且为这个新兴的经济学科提供强大的支撑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向前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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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形势,审判工作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不够健全,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二是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法官中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经济、懂国际规则,又懂外语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三是适用审判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一些案件庭审水平不高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影响庭审活动的公信度。四是超审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期,必将影响我国审判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五是案件“执行难”。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多、结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趋势。如果境外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执行不了,就会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产生动摇,影响到我国投资经商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更新观念,加强学习,加强研究,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快法院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运行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对“入世”给审判工作的影响的认识也不一。广东省对入世后的紧迫感和压力是不是要强些?您认为法院应如何对待“入世”的问题?
记:肖扬院长提出今年法院工作重点是深化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那么“入世”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对法院执法公正的要求是不是更严格和迫切了呢?
记:“入世”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法院除了从思想上认清形势,增加紧迫感外,具体还应该作哪些准备呢?
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今年1月8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了“WTO与中国律师业”的大型研讨会,准备迎接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我看来,这种机遇和挑战同样存在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中国法院应从现在起作好准备迎接挑战。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经济法教学
一、独立学院营销专业就业经济法知识需求现状分析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保证保险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种学术观点。2004年,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2004]7号),规定“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因此,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来说,意见分歧很大。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认为保证保险虽然有某些担保的属性,但还是应该归为保险。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应该指出的是,保证保险作为未经保监会核定的业务,其经营是违法的,其违法利益不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有关保证保险的合同均应属于无效合同,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这一观点若被采纳,其影响范围将会很大,实践中是否可行尚难预料。
2.保险单与业务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但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约定相冲突时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的除外。
3.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应当理解为主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对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之间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分歧。我们认为,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就失去了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合法的债务。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骗贷)或不当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丧失取得贷款的法律依据)使其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受法律承认或保护的非法骗贷和不当得利均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1
4.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担保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本所认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仅就单笔贷款而言,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的投保义务,而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则是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借款合同,两个合同相互依存,将借款人、担保人以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不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况且,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所谓的“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分别诉讼的途径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单独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一般会对违约金、罚息等内容约定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即使银行胜诉,债权仍无法完全实现。
其次,若单独借款人,尽管可以保证在诉讼结果上的完全胜诉,但保证保险作为对债权的保障措施则失去其实际的意义,对债权的切实保障不足。
5.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造成影响
(1)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问题
实践中,银行不债务人及经销商,仅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其的依据为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三方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出具的保险单。突出的问题是,为查清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人能否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追加债务人及担保人参加诉讼。
现有案件中出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往往据此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银行未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法院应当以银行尚不能就不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如果银行将债权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有法院对以上问题持相反的意见,因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1,因此,不存在银行主张保险债权前,必须先借款人或先处分抵押物问题。这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二审判决中得到了确认。
(2)保险人基于保险单的背面条款的抗辩权
(3)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抗辩权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若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将极有可能免除保险责任。这种风险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关于贷款诈骗对保险的影响
目前,只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贷款和投保时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虚假,保险公司为达到免赔的目的就会采取刑事报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但是,根据目前个人贷款的程序规定,许多贷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过于格式化,对于许多具备还款能力的当事人来说是无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虚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应当考察当事人在办理贷款和投保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应仅依据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调查笔录进行判定。对此,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应当避免轻易介入经济纠纷,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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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参见王全弟主编的《债法概论》11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窥一斑而知全豹,一个经济落后县存在如此严重的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在全国范围来说也是普遍性问题,从一些地方高利贷崩盘的事件也不断见诸报端可以说明民间借贷纠纷普遍性。有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上千亿元,每年以2千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实践中,民间借贷发挥着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有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形成社会问题。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监管,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问题的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作为商品经济中的一种金融现象,已存在数千年之久,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随后的历朝历代,民间借贷也一直存着,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经济行为。在农耕社会和商品经济初级阶段,民间借贷大多出于生活需要的借贷,一般数额不大,不会引起社会问题。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的资金以生产经营为主,生活消费为辅,原来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款已经很少了,现在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转变,主要用来解决企业、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绝大部分是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并且利率很高,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一旦出现危机,资金链断裂,就面临崩盘的局面,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以下就民间借贷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场中,交易成本是指为达成金融交易所耗费的各种资源。交易成本低,意味着融资效率高;反之,融资成本高,则意味效率低。当前,一般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融资,对它们而言,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过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不得不多方寻求较低交易成本的融资方式,例如,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有效选择。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民间借贷虽然具有比银行信贷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优势。通过银行信贷进行融资时,由于手续繁琐使得单位资金的签约成本较高,而民间借贷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进行“公关”并支付成本,也无预算、审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贷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借贷合同,贷款选择自由、借贷数额自由,期限灵活,利率定制灵活,借贷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能够减低签约成本。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当前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通货膨胀,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县市以下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基本不发行。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制约条件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了解基础的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具有短期性。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会影响到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从资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度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从资金供应方看,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五)缺乏合理监管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非正规金融所分流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能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民间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自发制定的,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减弱,货币政策效果下降。
三、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着不同,对其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监督和管理。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
(三)合理引导民间信贷资金的流向,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
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与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有着一定关联。不少领域至今仍为国有企业所垄断,民营资本面临准入壁垒,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和工具并不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设备更新等贷款,继续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推广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各种贷款抵押产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规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基础教学;运用
经济法基础教学这门课程有着极强的理论性和专业性,枯燥的理论概念知识很容易让学生学习处于被动状态,学生因为乏味、单调的学习产生厌学心理。为了提高学生的自主积极性,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改变传统单向灌输式教学,实现老师和学生教学中的双向探讨,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在实际案例的学习中,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培养他们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经济法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
经济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介绍:一方面,教师教学只是停留在对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上,并不能对立法知识和原则作出深度阐释,以至于不能引导和帮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不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学生多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往往对理论的表达内容并不理解,一旦遇到问题对法律规定只能生搬硬套,不能根据经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经济法律。另一方面,在教学中偏重理论知识的讲解,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经济法基础教学,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教师在课堂中多运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性、逻辑紧密的理论知识,忽略对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不重视,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只能依靠死记硬背,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薄弱。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意义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条文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在探索和研究案例教学过程中,分析和解决案例问题需要学生自己不断搜集信息,通过交流、讨论来完成。在特殊的教学活动情境氛围中,学生还要能够独立决策,运用所学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案例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往往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者是对真实案例的虚构和改造,学生在分析、探讨、辩论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学生为了能够独立解决实际案例问题,全面提升自我的能力,会激发自身学习的主动性,自觉积极的学习经济法律知识。
(三)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提高沟通交流能力
案例教学的应用,为了完成对案例的分析,教师将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和交流。案例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因为其属于一个沟通、合作、交流的过程,需要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对案例的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之间互相听取意见,也组织语言进行交流。由此,在这个过程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同学之间彼此尊重和信任,实现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四)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主要采用学生熟悉的实际生活中的经济纠纷案例,或者是一些当前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让学生参与讨论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将枯燥单调的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有趣,而且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的作用,能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抽象的理论知识。在案例教学讨论过程中,需要引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这就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选择
(二)对案例讨论过程的控制与调整
(三)注重与基础理论知识讲解相结合
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并不是抛弃理论讲解,如若在教学中只重视案例分析,忽略对理论知识的讲解,那么,学生可能理解案例的内容,但却无法准确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甚至不能使用经济法专业术语表述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此外,在案例教学中要特别培养学生的推理技巧,学生只有掌握法律思维,才能够对案例做出科学准确的推理。
(四)运用信息网络平台健全完善案例库
四、结论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有助于引导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概念,培养运用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首先分析当前经济法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意义,最后从实际教学出发介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提高经济法基础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培养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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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创业教育专业课程融合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一、高职学生网络创业政策与环境
2012年大学毕业生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就业压力,根据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统计,2011届大学毕业生中,有82.1%的人毕业半年后受雇全职或半职工作,但仍有近57万人处于失业状态,10多万人选择“啃老”。有研究者指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解决就业问题既不能靠随时有撤离风险的外资企业,也不能依赖数量有限的国有企业,而应该寄希望于更多的本土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发展创业型经济。
二、高职学生网络创业呈现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创业意识薄弱。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的2009届毕业生就业情况通报统计,2009年,湖南大学生就业率为75%,其中,自主创业的586人,仅占0.21%,而网络创业的比例更小。与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二是信用等级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根据人民网2010年《长沙大学生创业现状调查》显示,大学生网络创业者具有“从无到有容易、坚持稳定难”的特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关键要解决市场在哪里、谁来接纳信任新人新店新产品、没有经验名气和规模时靠什么生存这三大难题。
大学生是网络创业的生力军,但同时他们也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因此,如何正确对其进行帮助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质量成为高职教育需要解决的难点。
三、促进网络创业教育与高职专业课程融合
创业教育就是传授关于商业机会、创办小企业、管理小企业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技能,是从创业过程的角度开展的一种市场经济普及教育。根据调查研究,无论从政府的重视程度、投入力度,还是教学效果和体系建设角度看,我国创业教育和培训整体上处于较低的水平,创业教育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我国高校由于教学体制、师资结构和教学资源等制约,目前只有不到5%的学生能够接受到创业教育,大部分高职院校采取的是在大一和大三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的方式。但事实上,仅仅靠一门课程来完成对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应以培养就业、创业能力为主线,构建新的课程体系,实现专业课程与网络创业教育相融合。
(一)把握课程特征,突出应用性
(二)创新课程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性
三是拓展自主学习平台。网络创业教育与专业课程的融合应当延伸拓展到课外,促进学生利用各种资源平台自主学习。在经济法理论授课结束以后,可鼓励学生参与各种类型的创业大赛。例如各地高职院校创业社团组织的网络创业大赛,参赛学生以团队合作方式,在比赛期间将创建一个虚拟产品营销公司,从公司名称的选择到组织结构的确定,从产品销售企划到产品的实际营销,从售后服务到经营纠纷处理等,全程自主完成,他们可以通过这种大赛创设的实战情境,更深刻领悟经济法中阐述的理论知识。
(三)促进校企融合,完善教学环境
总之,高职院校促进网络创业教育与高职专业课程融合符合经济时展的需求,不仅有利于推动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更有助于完善网络购物经营主体的规范性,促进网络消费经济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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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喜波.基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J].中国商贸,2011(20)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课题(11C0316)
论文摘要:经济法是经管专业学生必修的学科平台课,其目标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经济法律法规,能运用所学经济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并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确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守法、护法。作为一门面向经管专业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师恰当运用教学方法实施教学、实现教学目标是教学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们课程现有的各种教学方法既存在优势,也存在劣势。教师应当在分析课程特点、教学对象、教学目标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并改进教学方法,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是专为财经、管理类专业开设的学科平台课,其开设目的是让经管专业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所必需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常用的经济法律规则,以提升经济专业人才的法律素养。经济法教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作为一门以非法学专业学生为对象的法学课程,教师如何运用和设计适当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以实现教学目标、取得良好教学效果。为此任课教师进行了不断探索,将各种教学方法运用于课堂教学,但这些方法并非与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完全锲合,其适用性和实效性有待检验。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不同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雷同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将相同的教案套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没有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效果较差
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它跟现实生活结合的十分紧密,是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健全发展的一门重要学科。因此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的办法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可以增添课堂上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浓厚兴趣,还可以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切合实际的将书本知识转化成应用知识。而目前,我们的经济法教学工作很难把握住这一特点,很少有经济法的课堂教学能将案例恰当好处的纳入进来,即使应用的案例教学办法,也是浮皮潦草,没有起到融会贯通的效果,学生们很难理解,结果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学习,一般是以背书为主,没有真正的学会实际应用的能力。
2、成绩考查办法不合理
目前,高校的经济法在经管学院都是必修课程,因此都是闭卷考试,都是以最为传统的成绩考核方式为基本的。再加上高校教学工作中是以学生卷面成绩来评估的,一般比例都占总成绩的百分之七十,学生们为了顺利通过考试,只有认真背书,有些学生甚至能够一字不差的将经济法课程中的考试内容背下来,有些学生图一时省事,采用作弊的办法来应付考试,无论是以上的任何一类学生,他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顺利通过考试,而根本没有考虑到自己到底学到了什么,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中的具体应用有哪些全然不知,他们关心的只是成绩,而非应用。结果导致了学科考试的高成绩,而实际应用中的无知者。
二、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1.教学内容的改革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介绍。比如对于财会类学生应重点介绍会计法、税法方面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类学生应重点介绍电子合同、网上交易安全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类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2、利用案例教学法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起来
3、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方式教学
4、组织模拟法庭
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模拟法庭是学生亲身感受审判程序、收集证据、书写法律文书、练习法庭辩论的最好方式,也是加强学生实务技能培训的重要方式,这种教学方式的特点是形象、直观,学生印象深刻。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教师不再是单方面地传授知识,学生成为真正的课堂主角。模拟法庭教学不仅有利于学生把握复杂的客观现象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掌握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胆量和驾驭现场及相互配合的能力。
5、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
6、完善考试考核制度
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轻开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我们应该推行教、考分离的制度,即任课教师只负责讲授课程,考试试卷由教研室统一命题或建立试题库,由计算机随机抽样组题,最后由教研室教师统一评卷,分析总结,实施规范化管理,以减少和杜绝考试考核中出现透题、漏题、感情分等问题,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1]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2]应飞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思考[EB/OL].法律教育网,2006-02-16.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汽车贷款不良贷款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贷款买车已经比较多见,在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本律师事务所曾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对一批汽车贷款债权项目作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对汽车贷款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加以讨论。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焦点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从原借款合同中获得了哪些权利?
1.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原来借款合同中全部权利的转让
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权利仅限于债权,而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合同权利并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转让,除非有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否则资产管理公司仅可对已届履行期的债权提讼。
但是本所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经营和处置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被合理地解释为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这样更符合合同以及双方的本意。在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只有在银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借款人才享有抗辩权。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通说认为,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的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1所以,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权利是否有瑕疵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房地产、车辆等物的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发生效力2,而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对取得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抵押人的协助,而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人同意和协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抵押权是存在瑕疵的。
即使银行主张过权利,但应注意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保证人在银行货款到期通知单上的签章行为并不是保证人放弃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或愿意重新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3
焦点二:原借款合同中的瑕疵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基本取得了原来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但原来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瑕疵可能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有:
1.借款人的身份虚假,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该类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的裁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权利人可以待刑事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构成犯罪的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未构成犯罪的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仲裁的程序主张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驳回的裁定对债权没有根本性影响。
2.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也属于无效合同,涉嫌诈骗,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借款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或者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这些情况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亦应认定有效;也有的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云浮市就曾发生出租车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签订一系列合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案件。法院的意见很有代表性。法院认为,缔约各方订立的全部合同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从债权银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的而无效;由于借款人和保险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的行为对造成贷款合同的无效存在直接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也无效,出租汽车公司应承担返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出租汽车公司不能清偿部分1/3范围内各自份额内的赔偿责任。
4.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在合同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呢?有人认为,未经公证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借款人承担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本所认为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但是当事人双方若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应当认定合同依法成立,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的经济运行,也违背当事人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