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客户丁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产品,被保险人为丁某未成年的儿子。2022年7月,客户在连续缴纳保费6年后,以“销售时业务员未讲解清楚保险责任,夸大收益及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认定保单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所缴保费。
案例分析
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主要涉及的是被保险人或/和投保人代签名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保险人代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款: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分析:1。涉诉产品条款约定的红利、满期金、生存金等均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不符合此法律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情形,不适用该条款;2。本案中,投保人丁某是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符合第三款约定,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故无法引用该条规定说明合同无效。
二、投保人代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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