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经济安全与稳定、推动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消费市场受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和疫情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省法院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1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共同创建诚实守信、绿色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销售假冒“星巴克”品牌的咖啡,应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情:某公司系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公司。该公司在明知其采购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通过销售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分布在全国18个省份的50余名商户,销售量达19264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4万余元。案发后未销售的咖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查获的假冒“星巴克”商标速溶咖啡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标准要求。某公司最终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江苏省消保委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江苏省消保委)
点评:该案某公司制假售假,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群体的利益,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市场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领域,该公司明知对外销售的咖啡假冒“星巴克”商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构成欺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销售金额三倍赔偿,彰显了司法裁判坚决制止售假行为的决心。江苏省消保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及时对本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面、有效地维护了不特定多数消费群体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打击了违法者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发挥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
典型案例3
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累计服务消费者上百人,其中七成为未成年人。2018至2019年,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子女文身而与章某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据查实,章某在经营中不核实消费者的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文身后就学、就业受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章某停止侵害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文身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判令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4
将被他人购买使用过的汽车作为新车出售,构成欺诈,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2020年7月,徐某在某公司购买一辆奥迪牌轿车。签订合同时,某公司告知徐某车辆离合器存在问题,但并未告知其他事宜。徐某在办理车辆牌照时发现,该车辆曾购买过保险且办理过临时牌照。徐某与某公司交涉后,公司才告知徐某该车辆曾出售给蔡某,蔡某使用后发现离合器存在问题遂将车辆退回。徐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款并支付车价三倍的赔偿金。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曾被蔡某购买并使用,并非新车。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使徐某陷入错误认识以新车价格购买案涉车辆,该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撤销徐某与某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徐某退还案涉车辆,某公司返还徐某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134000元。(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汽车销售者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与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徐某交付新车。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理解,新车应指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案涉车辆曾被蔡某购买并实质性使用,不属于新车,该情况属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信息。某公司有义务将该情况告知徐某,但故意隐瞒案涉车辆曾被他人购买使用的重大信息,致使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为案涉车辆是新车并支付相应价款,该行为构成欺诈。某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徐某支付汽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提醒汽车销售者严格自律、诚信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典型案例5
美容机构借用他人资质开展诊疗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6
典型案例7
网拍平台内经营者拒绝以竞拍价发货,应当向竞拍成功的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点评: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购交易模式也层出不穷。一些网络经营者出于营销等目的,采取1元底价甚至0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有时出现竞拍成交价明显低于商品市场价,经营者因此不愿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况。对于此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经营者承担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中,经营者已将案涉拍品卖给他人,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合同,导致消费者失去了以竞拍价获得拍品的机会,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竞拍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损失,弥补了消费者的损害,同时也符合损失认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妥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8
银行怠于履行对客户不良征信信息的删除报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2006年8月,胡某与某银行、仕某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胡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仕某为借款的担保人。合同到期后,胡某、仕某未归还上述借款。银行于2009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仕某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诉讼中,银行申请追加某公司为被告,并同意将该笔贷款直接纳入某公司名下,某公司亦确认该笔贷款由其实际使用,同意偿还借款本息,各方据此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案涉贷款本息由某公司偿还。2021年1月,胡某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案涉5万元贷款仍记载为逾期状态,遂要求银行删除其不良征信信息但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删除胡某不良信息的申请,并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9
经营者转让店面致使消费者预付费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余额
典型案例10
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网络游戏大额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需将钱款退还